给大家科普一下交通肇事致三人重伤,乡镇干部违法行为向哪里举报

时间:2023-05-25 16:56:12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7月30日,向某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湖南省高院递交了再审材料,这已经是向某得儿子向林华被围殴致死的第6个年头了,这6年里,向某无数次的想要申诉,想要一个公道,但是因为疫情等原因,屡屡被耽误。

向林华,1984年生,2011年,向林华通过了湖南省的公务员考试,在当地红岩镇镇政府上班。案发时,向林华已经是当地镇政府的办公室主任。

2015年7月10日,向林华到当地的一家诊所找向某,将车辆停在了一家药房的门口,药房的工作人员黄某见状,让向林华将车辆挪开,向林华表示,自己只是跟父亲说两句话,马上就离开,就停一小会。肖某权、肖某军和谭某三人是黄某的朋友,正在一旁等待黄某下班一块吃宵夜。

见黄某有了麻烦,三人就上去帮腔。向林华与这三人发生了口角冲突,并且逐步演化成动手,肖某军掏出了随身携带的刀向向林华的胸部、背部、腿部等捅刺数刀,谭某和肖某权两人持棍击打向林华,随后三人乘坐黄某准备好的车辆逃离了现场。向林华被送往医院,当晚9点30分,向林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谭某等三人先后投案自首。2016年,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肖某军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肖某权和谭某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双方对此判决不服,选择上诉。2017年3月,湖南省高院撤销了一审的对肖某权和谭某的定罪,改判故意伤害罪,其余仍然维持原判。

2019年,裁判文书网显示,持刀捅人的肖某军在死刑缓刑期间没有犯罪,应依法减刑,减为无期徒刑。

一、以案释法

为什么三个人都上去打了,但是对于判刑和量刑都不一致?

首先,三个人确实都上去对向林华进行了殴打,但是每个人所造成的损伤是不一致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残忍手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肖某军在殴打向林华时掏出了随身携带的刀子,并向向林华捅去,而且捅的还是胸部、腿部,这些内脏及血管丰富的地方,这一行为有绝大几率会造成向林华的死亡,但是肖某军还是这样做了,可以合理的推断肖某军存在故意杀人的故意,主观想法和客观作法相一致,可以认定肖某军犯故意杀人罪;

肖某权和谭某在本案中只是故意殴打了向林华,并没有造成实质意义上的死亡,即使两人存在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向,但是客观上,他们的行为没有造成向林华的死亡,主观客观不一致,根据刑法原则,向着被告人有利的一方进行偏向,故对于他们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这里并不对他们致人死亡作评价,因为他们在本案中是用手和脚殴打向林华,一般情况下,这种不会致人死亡。

我国刑法遵循罪刑责相一致原则,每个人所采用的方式,造成的伤害也不一致,为了刑法的客观公正,必须要对以相区分并分开处罚。

黄某构成犯罪吗?

黄某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黄某的行为就构成窝藏罪,黄某为其三人准备车辆,帮助三位打人者逃匿,即使后续打人者陆续的自首这也不影响黄某帮助他们逃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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