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么解决的案例,17岁少年烤肉店聚餐,饮酒后找老板借车发生事故身亡,责任如何划定?

时间:2022-11-22 16:05:09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怎么解决的案例,17岁少年烤肉店聚餐,饮酒后找老板借车发生事故身亡,责任如何划定?】,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怎么解决的案例,17岁少年烤肉店聚餐,饮酒后找老板借车发生事故身亡,责任如何划定?】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17岁少年烤肉店聚餐,饮酒后找老板借车发生事故身亡,责任如何划定?
  •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快速处理?读这篇就够了
  • 以案说法|“好意同乘”出车祸,谁来担责?
  • 17岁少年烤肉店聚餐,饮酒后找老板借车发生事故身亡,责任如何划定?

    来源:湖南高院

    未成年人在外聚餐,

    饮酒后找老板借摩托车送朋友回家,

    结果不幸车祸身亡。

    老板该承担责任吗?

    主要过错是卖酒还是借车?

    来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1日晚上21时许,黎某(17岁)和朋友一行7人来到某烤肉店就餐。几人饮酒至晚上23时许,黎某找店主杨某借来摩托车(该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驾车送其中两人回家。23时40分,黎某驾车与案外人苏某停靠于路边的重型栏板半挂车后尾部相撞,黎某不幸身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上道路超载行驶,负事故同等责任;苏某违反规定停车负事故同等责任。

    2020年6月,黎某的父母将苏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决苏某及保险公司赔偿黎某的父母损失的50%,同时确定黎某自身亦应承担50%的责任。

    黎某的父母认为,黎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原因在于烤肉店的店主杨某、罗某二人违规向未成年人出售啤酒及借用摩托车,遂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罗某赔偿其相应损失。

    法院判决

    临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罗某对黎某自负的损失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首先,杨某、罗某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依法经营并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杨某、罗某在未审查就餐者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提供啤酒,且在经营场所和就餐者饮酒过程中未能尽到相应的提示告知义务,显然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据此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5%。

    其次,杨某在未审查黎某有无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将自家摩托车出借,存在选任过失,依法亦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据此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

    综上,杨某、罗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为黎某自负损失的25%,即杨某、罗某应赔偿黎某某、涂某损失共计22.2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罗某不服提出上诉。考虑到杨某、罗某的赔偿能力及判决的执行,二审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杨某、罗某共赔偿损失11万元,分三次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本案的处理对经营者出售烟酒以及机动车出借行为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作为经营者,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作为出借人,出借行为虽系无偿帮助行为,值得提倡,但也应尽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且不得将车辆出借给未成年人,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该案也警醒未成年人,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增强自我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教育等责任,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剧再次发生。

    来源:湖南高院研究室、常德中院研究室

    作者:张利 李跃军 指导:钟玺波、汪媛媛

    交通事故怎么解决的案例,17岁少年烤肉店聚餐,饮酒后找老板借车发生事故身亡,责任如何划定?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快速处理?读这篇就够了

    处理突发交通事故,

    对许多司机朋友来说是个不小的难题,

    一些人在事故发生后,

    不是手忙脚乱就是原地懵圈

    如何依法高效处置交通事故,

    今天一文说清!

    1 报警or保险,谁是第一顺位?

    事故发生后是先报警还是先通知保险公司

    这个得分情况来看

    1.造成人员伤亡

    如果发生人员伤亡,首先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包括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拨打122或者110电话),并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确需变动现场的,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原貌,以便交警部门正确划分事故责任;然后及时通知车辆保险的承保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查勘。

    2.发生较大财产损失

    如果发生较大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并以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存现场,然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查勘。

    如果对事故责任无异议的,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后,可自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然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就财产损失赔偿或者车辆维修问题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向交警部门报告。

    3.发生轻微财产损失

    如果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原貌后,应当先撤离现场,不得妨碍交通。然后双方再就损失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向交警部门报告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快处快赔。

    2 受伤人员医药费如何处理?

    受伤人员送医治疗,当事人均可垫付医疗费用,但需保存支付凭证,以便后续处理时结算。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受伤人员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就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鉴定,受害人就受到的损失可以持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请求交警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如果伤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怎么办

    别担心,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如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不能满足治疗需要,受害人亦无力支付医疗费,造成拖欠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影响治疗的,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裁定由肇事方或者其保险公司根据责任划分情况先行赔偿部分医疗费用。

    3 达成调解协议后,肇事方不履行如何维权?

    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方却不履行了

    该怎么办

    通常来说,有两种调解方式

    不同的调解方式维权的方法也不一样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两种方式可以进行调解,一种是自行调解,另一种由交通警察或者由司法机关派驻交警部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主动履行,但难免碰到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形。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由于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应提交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支付款项的凭证以及协议书原件等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将作出裁判,当事人可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可在签订的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定协议有效后,将制作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如果一方不主动履行调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则另一方可持民事裁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原来作出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并详细载明复核的请求、理由及主要证据。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依法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确定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错误,依法可重新划分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5 购买“全保”后,便无需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购买了“全保”

    是不是就不需要自己再掏钱了

    恐怕没这么简单......

    在现实生活中,购买车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大家习惯称之为“全保”,并容易将其理解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个人不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没有正确理解保险赔偿规则的错误认识。

    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自行承担诉讼费、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外的费用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等不同的金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金额越小,分担当事人风险的能力越小。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逐年提高,建议除投保交强险之外,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至少为100万元。

    6 找上门来的“律师”是否可信?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往往有自称是交通事故专业维权的“律师”主动要求提供法律服务。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应核实其是否具有法律服务的相关资质,同时,不要将身份证、银行卡、医疗费票据原件等随便交给他人保管。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费用通常涉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具体赔偿项目依据伤者实际情况而定)。在进行协商或者诉讼时,受害人本人或者家属应尽量亲自参与,以便全面了解维权的过程和结果。

    希望大家

    开开心心出门

    平平安安回家

    文明安全驾驶

    永远用不到上面的内容

    综合:宁乡法院、湖南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来源: 山东高法

    以案说法|“好意同乘”出车祸,谁来担责?

    案例

    张某驾驶机动车下班回家,适逢同事王某顺路回家,张某便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路上,由于张某在右转过程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张某与余某两车相撞,车辆损坏并致乘车人王某受伤。经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张某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以案说法

    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人民网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交通事故怎么解决的案例,17岁少年烤肉店聚餐,饮酒后找老板借车发生事故身亡,责任如何划定?】,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