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5 16:55:35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我就刑事辩护过程中的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自称为“工作准则”)一点感悟与大家作交流。
刑事辩护律师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三大事务: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律师意见(含公安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律师意见;检察院的不予批捕律师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律师辩护意见;法院的辩护意见)。
对于上述三大事务,如何去把握和执行就考验刑辩律师的技术和能力水平。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斗胆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律师会见的工作准则
律师会见,一样的都是到看守所进去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一样的是会见内容。
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的情况:同样进去会见,为啥有的律师可以跟当事人滔滔不绝;有的律师只是嘘寒问暖、对案件只言片语。不要怀疑滔滔不绝的律师都是在泄露案情或者泄密,真正刑辩律师滔滔不绝地并不是详细案情,而是法律分析、法律判断。这也是当事人需要律师的缘由和本质作用。
我一直强调,律师会见需要做准备。每一次会见要拟好会见提纲,哪怕在心里打个草稿,尽量避免临时应付式会见。拿着会见提纲跟当事人交流,体现出你对本次会见的重视,也真正地能有效解决提纲内容的困惑。
律师会见,就得谈下违规会见的问题。常见于:递东西(烟、纸条、东西等)、递材料(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等)、串供(与同案犯家属紧密“合作”等)、泄密(银行卡/支付宝/财付通密码)。上述情形,被追究者,轻者停止执业、吊销执照,重者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引起全行业警醒,特别是年轻律师(当然老律师也有麻痹大意者)。当事人或委托人是无法熟知律师的执业纪律内容,但律师自己应当熟知并且应当依法告诉当事人和委托人:遵守执业纪律是双方达成委托的一个大前提。
二、调查取证的工作准则
刑事案件,很多人理解成,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用举证。但是辩护人负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和使命决定着不能毫无作为。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始终秉承无罪推定原则,对案件卷宗证据要逐项排除合理怀疑,涉及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应当及时向检察院或法院申请启动排非程序。
当然,今天重点聊聊如何调查取证?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处处受限,除了随手可得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掌握的证据材料,其他的证据材料很难成为律师举证材料,往往需要申请办案单位去调取。
那么,我对调查取证权的理解分为两部分:1、自己依法调查取证;2、提供证据线索申请办案单位依法调查取证。
目前,很多律师对调查取证所应遵守的法定程序、法定条件和法律后果均未有足够的认识。这也是很多律师折腾一圈还涉嫌妨害作证罪、伪造证据罪身陷囹圄的原因。我在此建议,对于发现的证据材料(哪怕是证据原件),别立马就认定为是刑事证据,应当先行审查其真实性(是否伪造、变造)、合法性,然后再以发现材料线索提供给办案单位,要求办案单位依法调查核实。证据和材料线索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调查取证,就要说说证人证言。办案过程中,不难遇到,委托人动不动就告诉律师,我这边有证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某项事实。律师该怎么办?如果要启动律师调查取证权,请务必先认真看下刑事诉讼法及解释和律师法以及中国律协所制作的刑事办案规程,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询问人人数、询问地点、询问方式、询问内容,否则所做的询问笔录不仅可能是无效,还可能涉嫌妨害作证罪、伪证罪。我建议,对这种情况,可以按法律规定做份询问笔录,然后向办案单位提供证人线索,由办案单位依法向其制作询问笔录。若到了法院,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严禁证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私下接触。
三、律师意见的工作准则
律师意见,是刑事案件的办案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围绕整个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最核心的内容。
律师意见,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在不同的案件阶段,所提交的律师意见格式、内容应该有所区分。每个阶段的律师意见并不仅限于提交一次意见。若想取得好的效果,应在案件出现新的疑点或者情况时,律师就得再次提交新的意见,以便办案人员及时知晓。
至于如何撰写律师意见,后续文章再发表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