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5 19:33:54来源:法律常识
正月十五元宵节即将到来,为保障市民节日出行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持续组织开展治违法保安全保畅通百日行动,全时段严管严查酒驾醉驾等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行为。
1月30日21时45分,一辆行驶轨迹异常的小轿车被和平支队贵州路大队交警依法拦检。经现场检测,该驾驶人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经了解得知,该驾驶人就住在被查处的地点附近,开车上路其实是为了给车找个妥善的地方停放,挪个车的功夫就遇上了交警。
1月27日中午,公安北辰分局交警支队引河桥大队交警在京津公路沿线执勤时,发现一驾驶人存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其自称在附近就餐期间喝了酒,自认为“一脚油”就到家了便侥幸驾车。无独有偶,当晚,交警在北运河东堤路下辛庄桥口执勤时,也查处了一名“酒司机”,该驾驶人也是自恃返程路途近,侥幸违法驾车。
目前,上述三名驾驶人均已被依法罚款18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
在被查的涉酒交通违法驾驶人中,有不少驾驶人认为“找车位”“挪下车”、“与代驾司机汇合”等驾车距离很短的情况不算酒驾违法。这些误区实际上就是驾驶人侥幸心理、企图逃避处罚的表现,归根结底还是驾驶人守法思想意识淡薄,忽视了涉酒违法所引发的严重后果。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20mg/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
●二次及以上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 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对于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依据《刑法》的规定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驾驶人处拘役1至6个月,并处罚金。
元宵节将至,走亲访友、聚餐聚会活动仍然频繁,酒驾醉驾肇事风险依然突出。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将开展酒驾整治集中统一行动,严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公安部交管局提示,酒后开车害人害己,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请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聚餐聚会时要及时劝阻酒后开车,共同抵制酒驾醉驾,切勿心存侥幸、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