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18:42:17来源:法律常识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特别对于原告。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位于第一顺位。对其重视程度怎么都不过分,而当事人收集证据,是以我为主,即着重收集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其次才是收集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
当事人,意如其字,当事人自己才是案件的前期、中期、后期,即事情全过程的实际参与者。他最知道案情,律师提醒当事人哪个地方可能有证据,或指导当事人收集某证据。
因为当事人最了解这个事,所以当事人自己收集证据的性价比、便利性、低风险度其实是最佳的,这是指已发生的事之中。而进一步取证,也是解铃还须系铃人,当事人更方便。
而律师取证,因为律师不是当事人,对方会对陌生人有天然的防备心里,打草惊蛇,效果可能还不如不这么做来得好。而且就算当事人再陈述事情,也不可能把事情百分百陈述全,但取证机会可谓转瞬即逝。
所以,综上所述,当事人本人取证,更符合逻辑,更合理,效果更好。
(我是夏启航律师,如果你有法律问题,请私信我询问,我会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