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年离婚法律怎么处理,结婚一年后离婚,彩礼还能要回来吗知乎

时间:2022-11-21 13:46: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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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一年后离婚,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 最高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受理法院不宜将案件移送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能否判离?
  • 结婚一年后离婚,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一、一场匆匆的婚礼


    2009年8月,河南省嵩县的大龄单身男青年郭先生,经媒人撮合,认识了邻村的大龄单身女青年吕女士。


    二人都是早过了结婚年龄还没结婚,村里闲言碎语不断,双方父母特别着急。看他俩人挺配,就匆匆张罗着两人办了结婚登记,摆了酒席。


    期间按照当地习俗,男方郭先生共计给付女方彩礼金21200元。婚后,女方一直住在自己父母家,男方也住自己家,俩人没有搬到一起生活。



    俗话说,相爱容易相处难,更别说两个根本不相爱的人相处了。所以,他俩婚后是大吵一三五,小吵二四六,凑合过一年以后,双方都觉得忍无可忍,决定离婚。


    离婚是郭先生先提出来的,吕女士也同意。可郭先生提的一个条件让吕女士炸毛了,他要求吕女士退给他彩礼!


    在吕女士的认识里,如果没结婚你要退婚,那彩礼可以退给你,但现在咱俩都结婚了,还过了一年了,你让退彩礼,没门!


    郭先生也不是吃素的,一纸诉 状就把吕女士告到了 法 院。


    法 院最后判吕女士归还了郭先生一部分彩礼。


    二、彩礼到底应不应该还


    按照咱们老百姓的想法,彩礼是婚前男方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嫁妆是女方带给婆家的物品或钱财的总和。


    在传统习俗看来,没有彩礼与嫁妆,婚姻难以成立、难讲合法。有人从经济关系分析说彩礼和嫁妆是亲家之间为了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而采取的物质相互交换,又有人说彩礼是买卖婚烟的筹码,并使神圣的婚烟变得铜臭。


    彩礼与嫁妆极易导致畸形“金钱婚姻”观,败坏社会风气。彩礼飚升,嫁妆攀比,这已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个故事里,适用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的审理结果也依照上述规定。


    另外,男方只拿回可一部分彩礼,没有拿回全部,是因为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最高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受理法院不宜将案件移送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索引】石某与陆某离婚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辖24号】

    【裁判要旨】原告石某起诉时选择被告户籍地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并未选择向原告住所地法院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不当。考虑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且由该法院管辖符合“两便”原则,故指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辖24号

    原告:石某,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陆某,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石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石某起诉称:其与陆某2008年相识后,于××××年××月××日在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陆某离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陆某户籍地虽在上海市静安区,但目前下落不明。石某户籍地在江苏省如东县,至少自2019年6月起即居住在该地址。故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沪0106民初32020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陆某并非下落不明。根据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红旗新村第三居委会提供的《证明》证实,陆某于2017年5月至今一直租住在上海市闵行区,陆某亦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陆某经常居住地法院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经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后,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依据2020年10月15日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红旗新村第三居委会出具的关于“陆某于2017年5月至今一直租住在上海市闵行区碧江路402弄73号103室”的《证明》、2020年11月5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与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红旗新村第三居委会工作人员汤慧玲的谈话笔录以及陆某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可以证明陆某在起诉前已经在上海市闵行区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上海市闵行区为陆某经常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此与陆某一直居住在上海市情况不符,且石某起诉时选择被告户籍地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并未选择向其住所地法院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不当。考虑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且由该法院管辖符合“两便”原则,故指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晓晨

    审 判 员 宁 晟

    审 判 员 李盛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德芳

    书 记 员 邵英琪

    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能否判离?

    【案情简介】

    林某新、郑某娟通过同学聚会认识,双方于2013年9月登记结婚,于2014年2月生育一女孩。林某新曾向法院起诉请求与郑某娟离婚,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判决不准许林某新与郑某娟离婚,该判决于2019年12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生效至今已逾一年,林某新、郑某娟仍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林某新认为,林某新、郑某娟性格不合,经过离婚诉讼后双方仍分居长达一年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遂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归林某新抚养,并分割共同财产。郑某娟主张林某新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并与案外人生育子女,若法庭判决离婚,婚生女归郑某娟抚养,林某新每月支付抚养费。

    【调查与处理】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林某新、郑某娟确认双方已于2018年10月开始分居,分居后无任何经济往来,彼此经济独立。婚生女小童一直跟随郑某娟生活至今。林某新在深圳宝安某工厂上班,月收入约5000元;郑某娟系自由职业者,年收入约3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系林某新第二次起诉离婚,自法院判决不予准许林某新、郑某娟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且目前仍然处于分居状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林某新、郑某娟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小童由郑某娟抚养,林某新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享有探望权;三、涉案车辆归林某新所有,林某新向郑某娟支付车辆补偿款3万元;四、林某新向郑某娟支付存款补偿款2.5万元。宣判后,林某新、郑某娟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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