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3:45: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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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与房屋使用权分割问题的离婚案件。由于在起诉后至开庭前双方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上对方在今天开庭时的陈述不当,导致诉讼形式对其非常不利。
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被告)与刘女士(化名,原告)结婚已由8年,孩子今年也已经六岁。两年前,刘女士打算带孩子出国留学和生活。对此,王先生极力反对。双方为此发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并发展到分居的地步。由于双方谁也不让步,于是刘女士一直诉讼状起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离婚、获得子女抚养权及房屋的所有权。王先生为此委托本离婚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首先,作为被告的王先生同意离婚,余下的争议焦点就是:1、双方均主张子女抚养权;2、双方均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给对方房屋折价款。于是,本律师便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进一步评估与分析。首先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由于孩子已经六岁,双方的收入水平也差不多,所以从理论上讲男女双方都有机会获得抚养权,但是王先生经常出差,而女方则更多地照顾孩子,所以王先生处于不利地位。其次是房屋所有权问题。双方在北京只有一处住房,如果孩子判归女方抚养,那么法院肯定会照顾女方,将房屋也判归女方所有,这是必然的连锁反应。由此可见,情况对王先生非常不利。本律师也让王先生做好心理准备。
出于种种原因,该案从起诉到今天开庭竟然等待了四个多月的时间。在这四个月中,双方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并足以影响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这些变化有:1、王先生辞去了原来的工作,目前的工作根本不用出差,所以王先生照顾孩子的时间明显增加;2、女方为了出国,不仅忙于准备各种资料,还辞去了工作,目前无业在家。
如果说上面这些变化尚不足以影响法官对子女抚养与房产分割的判决,那么女方在今天法庭上的不当陈述去让她彻底失去了孩子与房产。原来,今天开庭后,法官照例要调查双方的扶养条件。在这个环节中,双方往往会举证证明自己的优势与对方的劣势。女方在指责我的当事人王先生说道:“自从我起诉离婚后,男方对年幼的孩子说了很多不该说的话,完全不顾及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比如男方将我准备出国的情况就告诉了孩子,导致那天孩子放学一回家就质问我是不是离婚后要出国?并且孩子说他不愿意跟我出去。”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本律师和法官都马上意识到了女方这句话的法律意义——女方打算在离婚后带着孩子出国,这个行为明显会改变孩子已经习惯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孩子成长不利,更何况孩子还不愿意随女方出去!果不其然,法官马上问道:“原告,你是想在离婚后就带孩子出国吗?你出国干嘛去啊?”可笑的是女方还没意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草率回答道:“我出国学习,已经联系好学校了。”话说到此,是时候需要本律师把所有情况总结一下了。于是,本律师正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1、男方目前在北京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同时不用出差,有时间照顾孩子。相比之下,女方无业、无收入,甚至在出国后也是去上学,依然没有收入,另外女方最近一直忙于办理出国手续,无暇照顾孩子,所以无论从经济能力,还是时间精力上讲,离婚后男方抚养孩子的条件都明显优于女方;2、孩子今年六岁,已经上学,习惯于北京的生活环境与人际关系。女方却不顾孩子的利益,执意冒然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将其带往美国,这么做对孩子是非常不利的,更何况孩子还不愿意随女方出国,所以离婚后女方根本就不适合抚养孩子;3、既然女方不适合抚养孩子,那么男方在离婚后就需要有稳定的住处以继续抚养孩子。所以房屋也应判归男方所有!”
就这样,今天的庭审出现了一边倒的情形,王先生已经彻底摆脱了不利的形式,反倒是女方由于自己的失误变得非常不利。说实话,今天的结果也是本律师意料之外的,可以说是个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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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父母如果有小孩子需要抚养的,就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划分问题。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如果对孩子的抚养权没有一个清晰的明确,那么肯定无法离婚成功,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权问题上:
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特殊性归属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2周岁的子女,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对已满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除上述情况外,子女抚养还会涉及抚养费的支付、探视权等内容,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并拥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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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诉讼离婚时,子女该作何处理?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判跟谁?
答:原则上判跟母亲,但有例外。
解读: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以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4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如母亲品行问题、正在服刑等;
另外,父母双方可协议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约定抚养费用,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 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判跟谁?
答:都不一定,视乎哪一方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解读: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父母双方应先对抚养问题协商,可协商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也可约定轮流抚养。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的,法院应先行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再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结合父母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综合情况,作出判决。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判跟谁?
答:都不一定,除考虑最有利的子女成长环境外,还要尊重、考虑子女的意愿。
解读: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按照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方式处理,但法院会进一步尊重、考虑子女的意愿。
4、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未成年子女对抚养权有影响吗?
答:非决定性因素,但这可以作为优势条件予以考虑。
解读: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7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对未成年的继子女还需要抚养吗?
答:无抚养义务,但可基于自愿给予资助。
解读: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即若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无须再承担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亦无须支付抚养费用,但继父母出于自愿给予继子女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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