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一下」天津的交通肇事问题,南京杀女友案 男子执行死刑

时间:2023-05-26 06:06:07来源:法律常识

男子开车肇事后

自知难逃法网

为逃避法律的制裁

竟让女友“顶包”

岂料“聪明反被聪明误”

二人最终双双获刑

近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包庇案件,驾驶员马某和其女友王某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和包庇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某天,马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家轿车沿某公路自南向北行驶。

因未确保行车安全,马某车前部撞到顺行李某骑行的电动二轮车左侧,造成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

马某为逃避法律追究,电话通知女友王某到事故现场,指使王某冒充肇事司机。

王某明知马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涉嫌犯罪,仍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谎称是其驾驶肇事车辆发生的事故,包庇马某的犯罪行为。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二人上述行为后,马某、王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裁判

1.马某构成何罪?

法院认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马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冒充肇事司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之加重处罚情节。鉴于马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马某找人顶包为什么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法院认为,法律对于“逃逸”的具体行为表现规定为“逃离事故现场”,但其本质是对肇事者隐瞒身份,逃避法律追责的行为进行从重处罚。事故后行为人找人顶包的行为,既未履行当事人承担的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财产以及等候处理的义务,亦造成加大法律追责难度的客观结果,对此可认定为一种消极的逃逸行为。

本案中,马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指使女友王某为其顶包,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具有可归责性,客观上在王某的帮助下,实施了隐藏自身肇事者的身份、逃避法律追责的消极逃逸行为,故对其指使王某顶包行为应当纳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表现中予以考量。

3.王某构成何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明知马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为使马某逃避处罚,在马某的指使下向公安机关谎称系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处其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大、性质恶劣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加重处罚情形之一。肇事者因为害怕或心存侥幸心理,企图用逃逸来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终将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处罚。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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