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06:04:17来源:法律常识
四川新闻网雅安4月1日讯(封玉洁)近日,天全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七十一周岁)犯交通肇事罪的“零口供”案件。宋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理期间均否认自己实施了驾驶车辆撞倒被害人后逃逸的行为。但是,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途经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拍摄视频、现场目击证人等证据均一致显示,2016年9月11日6时许,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前制动系统无制动效能的电动三轮摩托车,途经飞仙关大桥时,车辆的右侧货箱撞击路边跑步的被害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倒地受伤。尽管现场群众大声要求停车,宋某某依然驾车逃离了现场。
2016年10月7日,王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经对现场勘查后认定,宋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和未安全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天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天网恢恢,违者必惩。法律的利剑必须惩处企图抵赖脱逃的罪犯,才能告慰无辜逝去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