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06:12:40来源:法律常识
一老人将自己的石碾子交给一名男子维修,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取回。这名老人去世后,当老人的儿子向对方讨要石碾子,却被告知石碾子已被变卖。于是,老人的儿子将对方起诉至宝坻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017年,老张将价值5万元的二手三轮碾交付刘某进行维修,当时刘某电话告知老张三轮碾已经无法修复,后三轮碾一直被搁置在刘某经营的修理厂。两年前,老张不幸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妻子和儿子小张继承,但小张在两年后去找刘某,欲取回父亲的三轮碾,却得知修理厂因厂地无法续租已经搬迁,并且刘某在未通知他们的情况下,已经以3万余元的价格将三轮碾进行了变卖。小张在与刘某沟通无果后,2022年12月,将其诉至宝坻区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返还原物,若原物不存在,要求其赔偿损失5万元。
庭审中,老张的妻子当庭表示放弃继承关于三轮碾的遗产。小张和刘某则对三轮碾的重量和价值产生了不同意见,小张觉得应按照三轮碾在二手市场的价值计算,即5万元,就算按照废品价格,三轮碾的总重量超过13吨,总价值也应该超过4万元,并提交了他与刘某通话录音一份,录音中确认刘某承诺三轮碾总重量超13吨。刘某对此予以反驳,他认为三轮碾已经不存在了,无法返还原物,对录音中所述的重量不予认可,应以实际变卖的重量为准,即11吨,更应以实际变卖价值进行赔偿,仅同意赔偿小张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小张作为老张的法定继承人,在老张之妻放弃相关继承的前提下,通过继承取得了涉案三轮碾的所有权。刘某自行处分小张的财产,损害了小张的合法权益,因返还原物已不可能,故应予赔偿三轮碾的相应价值。关于三轮碾的价值,小张主张价值5万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不予支持。考虑到三轮碾无法维修后,老张一直未予处理,造成三轮碾在刘某经营的修理厂搁置长达5年之久,势必会产生相应的保管费、占地费,也势必会存在一定折旧率。结合公安机关对刘某及案外买受人的询问笔录,二人均认可三轮碾的总重量为11吨,在三轮碾已经无法查验的情况下,应以实际变卖情况为准,宝坻法院认定涉案三轮碾价值31900元,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小张经济损失31900元,驳回小张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