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1:40:15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某日,安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某公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以每小时99公里的速度行驶至7公里300米处时,遇韩某由北向南横过公路,安某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车辆前部左侧碰撞韩某身体,造成韩某死亡及安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安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严重后果的,本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要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安某依法要付刑事责任。
二、案件分析
1.韩某相关近亲属是否可主张精神损失费?
对于刑事案件发生后是否可主张精神损失费,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判决,既可以找到刑事案件判决后支持精神损失费的案例,也可以找到不支持的案例。本文仅代表本案例的态度认为刑事案件发生后主张精神损失费的不支持,且本案出自天津,因而也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天津的态度。
本案中,法院判决,关于精神损失抚慰金,安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到了相应的刑罚处罚,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韩某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的依据有二: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对于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其二,《刑诉法解释》138条第2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