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2:28:27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最重要的一种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书证的范畴,以其记载的内容发挥证明作用,是国家公共管理机关的法定工作人员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公文书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为案件中的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各方的质证后,由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明效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文书证,在审查时应当适用公文书证的规则:1、推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真实的,援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只需提交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者交警部门确认的副本即可。对方当事人如对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2、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其必须对事故认定书内容的不真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能证明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或者只是使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处于真假难辨、真伪不明的状态,则不能认为其完成了推翻事故认定书的举证责任,法院仍然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认定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相应的民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