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1:13:51来源:法律常识
“刚结婚发现老公背着百万债务,我要不要还?”
“前妻跟我生活的时候借贷还不上,这个债我要承担吗?”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这个问题一直备受大家关注
今天我们结合案例
一起看看怎么处理[左上]
男子景某41岁还没结婚,渴望有一个家的他于2006年在某婚恋网站上认识了30岁女子王某,王某称自己是一个海归,而且拥有自己的家族企业,几十亿财产,在王某的蛊惑下两人很快就结婚了。
然而,这段婚姻在开始不久就出现了很多问题,王某在结婚之后出轨多人,而且每次都用同样的套路骗钱。好景不长,王某被其中一男子徐某某告上法庭,后王丽因为诈骗徐某某44万元被判刑6年半。
更令景某窒息的是,王某其中一个情人刘某拿出王某给他写的370万欠条,要求丈夫景某承担这笔“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
景某万万没想到,自相爱的妻子因诈骗罪入狱后,自己也随之背上了370万元的共同债务。
2013年9月25日,南京溧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某进入南京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7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王某在狱中与景某办理了离婚手续。
在两人的婚姻关系结束之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就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涉案的370万元借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景某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景某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景某在再审申请中提到,王某与刘某的借贷纠纷实为诈骗犯罪,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此外,景某坚持,即便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款也是王某个人债务,与其无关。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终审宣判:景某得还钱!
2016年12月24日,最高法做出(2016)最高法民再124号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书认为,王某向刘某借款发生在王某和景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二审中,景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刘王二人明确约定涉案借款为个人债务,且无法证明刘某知晓景王夫妻二人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与此同时,从王某的消费开支可看出,不仅存在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消费的情形,且无法排除借款以其他方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景某主张涉案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成立。
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是: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
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提醒:
夫妻债务分三种情况
俗话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普通民众通常认为,既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债务也理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通常为以下情形: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一方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一方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以一方名义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一方婚后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以一方名义所负担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以一方名义所负,但因夫妻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或者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但因夫妻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因为此种债务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故夫妻一方为履行前述义务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同时,对于债务来源为赌博等非法途径、或者明确为其中个人债务的,均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负债一方个人清偿。
对此,你怎么看?
一起来评论区聊聊吧~
如果您有"债权债务"的问题想要咨询,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的"链接",和于非律师一对一在线交流。也可关注华律网官方账号,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