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找代理房产律师多少钱,因卖方原因不能过户

时间:2022-12-05 11:12:35来源:法律常识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王一与被告三一、李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接受原告王一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一审诉讼,现根据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且已实际合法占有案涉房屋。

原、被告于2016年6月7日就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一路1号院一湾0号楼2单元4层东户、及0号地下室的买卖事宜达成一致,双方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系案涉房屋的共有人、共同出卖人,原告系案涉房屋的买受人。原告分别于2016年6月8日、6月17日、7月22日分别向二被告指定账户(李)转账10万、41万、10万元,原告通过朋友刘个于2016年6月7日向二被告指定账户(李)转账20万元,王一于签订合同当时支付定金2万元,后向二被告支付款项43万元,二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项126万元。涉案房屋的2017年及2018年两年的物业费均是由原告交纳,原告自2016年9月便居住在涉案房屋,涉案房屋早已交付原告并由原告合法占有。

二、案涉房屋未能过户至原告名下,非原告原因,系被告身份有异议造成的。

原告从二被告处购买房屋后,多次催促二被告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后因被告三一系存在一人双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410400000000X与身份证号:4100000000012)的情况,导致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非原告的原因致使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为确认二身份证号均为被告一人,代理人先后向法院申请了两份《调查令》,先后至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店派出所调取身份信息,二单位经查询公安系统却未能向代理人出具相应的证明,故原告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在此纠纷中,原告并无过错。

综述,原告与二被告存在合法的房屋买卖关系,且支付了相应款项,非因原告的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另原告自2016年9月份居住至今,故原告系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一湾22号楼东2单元4层东户及28号地下室(不动产权证号:040100000;040200000)的财产的实际所有人,该财产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依法判决。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卖方双重身份致无法过户,买方诉办理过户手续的代理词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刑事案件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