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3:26:07来源:法律常识
成功案例|赵某涉嫌无证驾驶交通肇事致死后逃逸,陈营律师接受委托后成功辩护去除顶包逃逸情节,最终按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处理
近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陈营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顶包逃逸案件,经过律师辩护,成功为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去掉逃逸情节,将刑期从三年以上降低至一年以内。
赵某2018年曾因醉驾,被判处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驾驶证予以吊销。2022年,赵某又因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让副驾驶座的女朋友顶包,后案发被刑事拘留。
接受委托后,陈营律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制定辩护方案,并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意见,成功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为赵某辩护顶包逃逸情节,按普通交通肇事致死案件处理,量刑建议11个月,已是最为理想的结果。
陈营律师 盈科北京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一、事实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赵某交通肇事、顶包逃逸,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营律师认为,立法禁止肇事者逃逸背后的重要规范目的,是救助和保护被害人。事故发生后,赵某虽然存在隐匿身份、顶包逃逸的行为,但在评价其行为是否构成顶包逃逸时,应从其行为是否影响对被害人的救助、是否增加交管部门查处难度、是否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角度综合考量。
二、法律适用
交管部门认为赵某无证驾驶、顶包逃逸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陈营律师认为,首先,交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违法责任认定结论不应直接作为刑事责任判断依据;其次,该责任认定结论尚有欠妥之处。
本案发生于江苏省,2006年,江苏省发布苏公交〔2006〕28号《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该规则对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的类型进行明确细分,并明确“两方当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过错行为的,各负同等责任。”本案被害人步行至事发路段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未确认安全后通过,系主动型行为之七“行人、乘车人不按规定通行”,与赵某均同样存在起主要作用的过错行为。陈营律师认为,本案被害人依规应与赵某各负同等责任,本案责任认定结论值得商榷。
针对上述焦点,陈营律师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交换意见,检察官采纳上述的辩护观点后,不再认定赵某存在“顶包逃逸”的情节,并对赵某作出有期徒刑11个月的量刑建议。本案取得较好辩护效果,家属及赵某对此辩护结果也非常满意。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