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3:09:50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上海首例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的案件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7月15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顾某因他人未佩戴口罩引发口角并抢控方向盘的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海普陀法院介绍,2021年3月28日下午,男子顾某在搭乘公交车时,遇到一对同乘的夫妻,因丈夫未佩戴口罩,夫妻两与公交驾驶员发生口角。顾某作为旁观群众,在多方争吵中情绪逐渐激动,并下场与驾驶员激烈口角。在公交司机示意顾某注意文明用语后,顾某情绪激动到上头,直接从座位上站起来冲到驾驶员旁继续辱骂。司机对其不予理睬,继续专心开车。
但顾某因驾驶员不理睬的态度反而更加生气。正当驾驶员驾驶至普陀区金鼎路近高陵路时,顾某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抱着想让驾驶员出交通事故、付出代价的目的,冲至驾驶位拉拽公交车方向盘,致使驾驶员不得己紧急控制方向并刹停车辆,造成交通安全隐患。在驾驶员刹停车辆后,不解气的顾某仍然不顾公共安全,继续用拳挥打驾驶员李某头部,后被乘客拉开。在驾驶员报警后,顾某冲到驾驶位旁按下前门开关后下车逃逸。
4月6日,警方经过排查找到了顾某住所,顾某在其父亲的规劝下,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他对其罔顾自身及他人安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了一份检讨信。
所幸此次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并未造成交通事故,也无人员伤亡。但不论怎样事后忏悔,也无法弥补犯下的过错。当日,顾某因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2021年6月24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被告人顾某提起公诉。
上海普陀法院法官表示,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内容,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当乘客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多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使用暴力(如拳击、殴打等)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常见的包括方向盘、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变速杆等),便构成了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当情节达到危害公共安全时,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该案中,被告人顾某在处于行驶状态的公交车上,不顾车内乘客安危及道路安全,以拉拽方向盘的行为,对驾驶员、对车内乘客、对公共交通安全都造成了严重的安全威胁,足以构成犯罪。
2021年7月15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顾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记者 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