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4:18:08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30日21时许,王XX酒后驾驶黑色大众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XXXXX)沿张家口市朝阳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南路与朝阳西大街交叉口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王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二、办案结果
王XX被查获后的第二天,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双方签订了委托协议,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等。本律师在了解了基本案情后,侦查阶段迅速与承办警官取得联系,及时为王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王XX顺利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又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以王XX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提出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被经开区检察院采纳,最终经开区检察院决定对王XX不起诉。
三、办案心得
从2020年初,张家口市辖区各公安分局均加大了酒驾醉驾的查处力度,截至目前已查获酒驾醉驾案件接近万起。
针对醉驾案件的量刑问题,张家口市检察院和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一个内部文件,对相关名词解释、惩治一般原则、审查标准和认定、案件处理与适用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文件的案件处理与适用部分,分别对血液中乙醇含量在80.00mg/100ml-100 mg/100ml之间、100 mg/100ml-140 mg/100ml之间、200 mg/100ml以上,就如何量刑(不起诉、缓刑、实刑)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作为此类案件的辩护律师,必须仔细研究分析该文件的相关条款规定,再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或者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书,发挥辩护律师的重要作用,使其获得最轻的处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