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8:56:08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某小学学生马某某在打车上学过程中,因司机刘某某疲劳驾驶追尾其他车辆,马某某的腿部被撞伤。因腿伤需要住院治疗休养,马某某不能正常去学校上课,马某某的父母担心孩子课业停滞,于是聘请私教为其补课。
在马某某休养期间,其补课花销一万余元。马某某父母要求司机刘某某承担住院治疗和补课费用,刘某某同意支付医疗费,但拒绝向马某某父母承担补课费。于是,马某某父母以监护人名义,将刘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补课费。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马某某产生的补课费用与刘某某疲劳驾驶所导致的交通事故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间接损失,事发时马某某因骨折住院治疗、伤后在家休养,无法到校正常学习,其父母为其安排补习,符合客观事实,结合孩子休课的期间、补习的合理时间、课业情况等,刘某某作为侵权人应予以赔偿。
【汉济律师提醒】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