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07:41:14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9月5日,黑龙江绥化市一女子醉酒后驾驶奥迪小轿车,闯红灯、追尾一辆四轮电动车后又撞飞行人3人,共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目前,肇事者韦某琦已被警方控制。网友对韦某琦认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产生巨大分歧,那么在实践中对醉驾到底构成什么罪是怎么认定的呢?
2022年9月5日中午12时24分,韦某琦(女,24岁)就已经喝得烂醉,驾驶着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在黑龙江绥化兰西县城正阳街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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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韦某琦驾驶正驾驶着奥迪沿兰西县城正阳街由北向南行驶,在经过正阳街与通河街交叉的十字路口时闯红灯通过,追尾一辆四轮白色电动车,电动车驾驶员受伤,后韦某琦又撞飞3名由东向西方向过路的行人,其中2人死亡,1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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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在网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有网友认为“醉驾致人死亡的一律死刑,因为者于故意杀人无异”,还有网友认为醉驾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重处。
从网友的评论可以看出,大家都对韦某琦这种喝酒后还驾车害人害己行为表示深恶痛绝。您认为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构成什么罪呢?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网友们的法律直觉还是挺不错的,醉驾情节严重的是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的最高刑期都可到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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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酒驾车肇事后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
指导案例第910号陆华故意杀人案指出:被告人陆华酒后驾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目前所了解情况,在本案中韦某琦撞飞2行人后,两人行人当场直接死亡,两人的死亡行为是韦某琦之前撞击行为导致,而非之后不救助等行为导致,韦某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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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逃避酒驾检查而驾车冲撞警察和他人车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导案例第911号任寒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指出:被告人任寒青为逃避酒驾检查而驾车冲撞警察和他人车辆等一系列行为,不但侵害了特定对象张之宇等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还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如果韦某琦明知自己已经追尾了四轮电动车后,仍继续冲撞导致2行人死亡,1人受伤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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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韦某琦喝酒后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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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韦某琦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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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望大家谨记韦某琦血与泪的教训!
在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要试图逃逸,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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