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08:39:2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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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051号:查某花、孙某飞与陈某震、肖某军、华某财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残疾赔偿金系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的具体情况而确定,其本质是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受害人虽然评定了伤残等级,但在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应当认定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因此此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间应仅限于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又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其实际生存期限进行计算
【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1154号:敬某占与李某颉、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伤残导致未来的收入减少或丧失生活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因交通事故造成更为严重损害的,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剔除受害人自身已有残疾部分,侵权人仅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9692号:王某敏与高某革、北京某联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侵权行为所致损失应以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限,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该残疾部分所对应的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并无因果关系,也并非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侵权责任法不仅旨在通过救济来维护私权,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而且还要兼顾社会中人们行为的自由,保证每个民事主体对其行为具有合理的预期。对于侵权人而言,因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也不应加大其责任,将受害人造成的事故前后损失的差额作为其赔偿范围更加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因交通事故造成更为严重损害的,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剔除受害人自身已有残疾部分,侵权人仅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实际生存年限超过已赔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的,有权继续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
【典型案例】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1124号:易某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徐州某分区招待所、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州军分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
受害人因伤致残并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酌情调增
【典型案例】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终字第894号:陈某通与张某全、中国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左胫腓骨双骨折,严重影响扮演形象,已不适再从事演戏行业,综合其损伤、年龄等各方面因素,对于残疾赔偿金酌情予以调增50%。
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一部位前后两次受伤并且构成同等伤残等级,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伤残再次要求赔偿
【典型案例】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1890号:彭某清与刘某军、中华某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劳动能力缺损造成损失的赔偿,受害人因同一部位或器官受到多次伤害事造成的最终伤残程度是确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一部位前后两次受伤并且构成同等伤残等级,受害人因残疾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来确定,受害人已就右锁骨骨折后遗右上肢功能障碍所导致的十级残疾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且残疾赔偿金已从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伤残再次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左锁骨中段骨折的,原则上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1098号:火某六与史某林、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锁骨中断骨折和中外侧段骨折对于是否构成伤残的认定有重大影响,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锁骨定残的有关规定,即“锁骨中断及内侧段的骨折,经过治疗及适当功能锻炼,理论上对肩关节活动影响很小,原则上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受害人伤情经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发现其关节功能丧失的程度尚达不到评残的标准。该鉴定意见是经法定程序委托作出,鉴定依据客观真实,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颌骨骨折且遗留张口受限Ⅰ度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典型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申2468号:葛某萍与吴某忠、呼图壁县某鱼外卖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葛某萍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接受颧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上颌骨骨折开放性复位术,牙龈翻瓣术。其在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张口受限,符合认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2.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标准的颌骨骨折、固定治疗并遗留功能障碍三个因素,张口受限显然属于遗留的功能障碍,该条标准未限定张口受限程度,葛某萍术后遗留张口受限Ⅰ度伤情,可以适用该条标准,构成九级伤残。
膝关节活动度受损程度会影响伤残的认定,故对鉴定机构在受害人邻近膝关节内固定物未取出情况下作出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典型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1707号:于某春与王某强、潘某丽、某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内固定物邻近膝关节处,膝关节活动度受损程度会影响到伤残等级的认定,故鉴定机构在受害人内固定物未取出情况下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对于伤残等级的鉴定,受害人可待其体内固定物取出后另行主张。
交通事故导致曾做过髋关节假体置换术的受害人髋部损伤,可以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应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典型案例】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终4308号:刘某氏与丁某波、某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根据《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附则6.6中对永久性植入式假体的描述,即“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该款的列举方式为不完全列举,即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包括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三种假体,但并不仅限于上述三种假体。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曾做过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并在事故发生后行髋关节假体翻修术,仍然有权引用《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5.9.6.5之规定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受害人自身患有眼部疾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经鉴定只是诱发疾病进行性加重因素,在计算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时应当考虑参与度
【典型案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申1428号:朱某伟与穆某军、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根据鉴定意见,朱某伟的伤残既有车祸导致的损伤,又有原有疾病的原因,且原有疾病是导致现双眼视力损害的主要原因,车祸致伤只是诱发疾病进行性加重。原审法院依据参与度鉴定意见,对朱某伟原有疾病和本次交通事故对眼部损伤后果的作用力予以区分后确定相关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定残后的护理费,并无不当。
受害人拒不配合进行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损失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申1483号:黄某明与车某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经查,起诉前,黄某明单方委托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某明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黄某明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3,000元。车某前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书面申请法院重新鉴定。鉴于黄某明提交的鉴定意见系其单方自行委托鉴定,车某前作为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从事故发生到黄某明发现其左侧半月板损伤中间间隔了一个多月,不排除系事故后二次受伤导致的可能”等反驳理由并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一审法院为查明本案涉及法医学检验专业领域的客观事实,准许车某前对黄某明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黄某明作为被鉴定对象,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明确表示不配合进行鉴定,故原判决认定对黄某明主张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无法查明,未支持黄某明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请,并明确告知黄某明可待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后另行主张,处理并无不当。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只有受害人同时满足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
【典型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3239号:张某明与交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际快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的前提条件是:“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
受害人因春节及新冠疫情影响未能在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连续登记的,不能视为居住的中断,应当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居民收入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典型案例】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3民终133号:王某其与曹某远、焦某星、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王某其本案提供的流动人口登记表、工资证明、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浙江省工作的事实,其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虽然王某其的流动人口登记表显示其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3月7日未在杭州市,但该时间段正值春节期间且我国及世界范围内爆发了新冠疫情,受疫情影响,王某其于2020年3月7日在杭州市进行流动人口登记不能视为居住的中断。故王某其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浙江省的标准进行计算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按照安徽省的赔偿标准认定其伤残赔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对其主张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青民申506号:陈某龙与刘某鹏、某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受害人在一审中认可其在西宁市生活居住3年,已离开住所地在西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为西宁市,适用事故发生地西宁市的赔偿标准较为客观合理,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
【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239号:陈某礼与黄某东、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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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