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08:58:54来源:法律常识
2013年5月10日下午4点多,山东昌邑,吕刚是潍坊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在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八驾驶技能考试场(昌邑市某驾校训练场地)内教授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离开教练车(鲁G×××××),将教练车交与学员董路驾车练习。
董路在练车过程中,因操作失误,错把油门当刹车,致使教练车失控冲入学员人群,将学员刘某某撞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并将学员贾某某、陈某某、刘某甲三人撞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贾某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吕、董二人与贾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各赔偿贾某某损失5000元,贾某某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两人从轻处罚。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董路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吕刚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网络图片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路在道路交通管理范围之外接受驾驶培训过程中,因过于自信驾驶教练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董路在学习机动车驾驶过程中,未在教练陪驾的情况练习驾驶,致本案事故发生,虽属情节较轻,但其主观过失明显,并非意外所致。
被告人吕刚作为驾驶培训教练,在从事教练职务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学员自行驾驶练习,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部分受害人的损失。故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董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吕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
1. 在主观方面,董路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众所周知,驾校练车是按顺序排队进行的,往往一人在练而其他人在旁边等候。董路作为开车新手,在驾校练车过程中错把刹车当油门,致使汽车冲入人群,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结果,那么在这一事件中,董路的主观方面是什么?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董路并非故意冲撞,那么他是否有过失还是纯粹是意外事件呢?
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后者则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却轻信能够避免。
在练车的时候,由于操作不熟悉,特别是在教练的催促与批评下,学员很容易便会操作失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其他学员多聚集在车辆周围,驾驶人应当能够意识到自己一旦失误,特别是把油门当刹车踩,便有很大可能会发生严重的冲撞事故,由此便要求学员练车时要付出高度的注意力,承担谨慎驾驶的义务。
但由于过于自信,董路觉得自己不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没有在练车时尽到足够的谨慎驾驶义务,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需要为此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网络图片
2.驾校教练犯什么罪?
在这个事件中,个人认为驾校教练应当比董路承担更大的责任。身为驾校教练,其职责便是指导学员练车,保障学员安全,但是吕刚却安排董路一人练车,严重违反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最终造成了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3.驾校教练让学员独自练车在驾考培训中属于非常常见的现象,这种做法虽然可以锻炼学员开车胆量,貌似能让学员尽快掌握开车技巧,但也同时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对于新手学员来说,极易发生事故。所以,不管是培训还是开车都应严格遵循规范,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自身与他人的安全。
学车的时候教练会让你一个人练车吗?关于此事,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欢迎关注【法的门前law】,通过法律案件窥见人间百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