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11:17:09来源:法律常识
谅解书在刑事案件中的有多重要?没有谅解书是不是就得坐牢?今天我们以案说法,谈谈谅解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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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在厮打过程中造成被害人王某中指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后王某在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3000多元,李某及时预缴医疗费30000元。
在此期间,李某多次向王某表达愿意沟通调解,不管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组织调解、律师多次联系组织调解,还是李某电话或上门拜访,王某均没有调解的诚意。而且其请求明显不合理,王某多次表示赔偿二十万一分不少,否则不予谅解。开庭时表示不同意谅解,但庭审后又主动表明只要赔偿二十万就愿意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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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刑过重,没有考虑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漫天要价等不合理请求导致被告未取得谅解书,二审法院认为在审查起诉和审理期间,办案机关曾多次对本案的民事赔偿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害人坚持要求赔偿20万元,否则不予谅解,此赔偿要求明显不合理,被害人不谅解不能成为上诉人不能适用缓刑的理由,根据湖北省相关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本案中,上诉人愿意赔偿被害人,但被害人的赔偿要求明显不合理且未得到法院支持,不能仅以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上诉人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就对上诉人从重处罚。因此二审法院改判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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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律师团队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虽然被害人不谅解并非构成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法定要件,但不能轻视它的作用和地位,在伤害身体健康权案件纠纷中,能否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关系到能否取保候审、能否适用缓刑。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必经程序,刑诉法和北京的相关规定有述:“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由此可见,被害人的谅解不管是在立案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也因此成为了某些被害人可以漫天要价、肆无忌惮地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请求,甚至一些被害人异想天开地想在这上面捞一笔横财,认为只要我不出具谅解书,你肯定就会被判实刑,我要多少钱你都得给,如果不给就等着坐牢吧。在这里律师团队也要提醒被害人理性维权,若赔偿请求远远超出自身的实际损失,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