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12:09:58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 郭佳)5月18日,记者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高院于日前印发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自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
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采取的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的“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为妥善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实施意见》施行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按照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
考虑到我省与内地省区市的经济交往越来越紧密,每年有大量的省外人员来青进行商务合作或旅游观光,也有大量青海人暂居省外从事生产经营或就业生活,《实施意见》还规定了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青海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执行。
自《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施行前全省各级法院已经受理,至施行之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均适用《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