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12:56:38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XXX,男,汉族, 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址: XXXXXXXXX电话: XXXXXXXXXX
被告: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址:XX电话:XX
被告:XX保险公司,地址:XX,负责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电话: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X元,交通费XX元,伤残辅助器具费XX元,财产损失费XX元,精神损害费XX元,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待贵院选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另行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2月09日13时许,原告XX驾驶二轮电动车在XX正常行驶,被告XX将原告XX撞倒,致使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被损坏。原告被送往XX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住院XX天。诊断为:XX
XX年XX月XX日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驾驶轿车在本案另一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判如诉请。
此致
XX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