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17:28:42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杨美慧 于文雪 张晋霞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5月16日通报一起“开门杀”案件。肇事司机杨某违反禁停规定,在开车门时导致后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撞击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去年9月29日,杨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房山区大窦路附近,并将车辆停放在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上,打开左前门时,致后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杜某躲闪不及,造成两车相撞,杜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3月31日,被告人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承办检察官说,所谓“开门杀”,即车辆停稳后,车上人员开门时不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造成碰撞,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本案中,在事发路段设有禁停标志,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且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受到刑法处罚。”
“多一点细心,少一份危险。”检察官提示,为了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在开车门前一定要先观察周边车辆、行人通行情况,确保安全后才可开门。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在靠近路边停放的车辆时,要与车辆保持一定的距离,警惕有突然开门的情况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