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了解一下南方电网交通肇事罪,常熟最新醉驾名单

时间:2023-05-28 18:47:38来源:法律常识

(文章原标题:90后男子无证醉驾连撞7车2人 获刑四年半)

常熟90后男子无证醉驾连撞7车2人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明知自己没有驾照,还在醉酒后开着朋友的车连撞7辆车2位行人,之后又逃逸——尽管事后骆某表示完全记不清,但他的大胆妄为已经于法不容。近日,常熟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骆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7月25日

今年2月的一个晚上,骆某与朋友在常熟市虞山镇一家火锅店聚会,席间他喝了四五杯白酒,就餐完毕后他驾驶朋友郭某的小汽车离开。行驶途中,骆某驾驶的汽车撞上停在人行道上的一辆小轿车及警辅队员停放在警务室门口的两辆二轮摩托车。事发后,骆某驾车逃离现场,向南行驶50多米驶出人行道掉头向北,行驶100多米后又往南倒车时撞上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和一辆白色面包车,并继续行驶至某小区门口撞上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此时,正在附近推行电动车的李某及行人马某也遭受池鱼之殃,两人均被撞击受伤。最终,骆某在撞上第七辆小轿车后仓皇逃逸。

当天22时许,民警将被告人骆某抓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4mg/100ml,远远超出80mg/100ml 的标准,属于醉酒驾驶,且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行人马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上述被撞击汽车的损失共计9845.75元。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骆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1]的、《刑法修正案(六)》[2]、《刑法修正案(八)》[3]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五个)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九个)

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九个)

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 。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是: 根据我国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加以正确的理解和界定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义,即是要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哪些行为而言。一般说来,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制售"瘦肉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制售"瘦肉精"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并且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其故意生产、销售对人体有害的"瘦肉精"投放市场,用于饲养供人食用的牲畜,其行为侵害的不是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也不是特定的可控的财产损失,而是侵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不可控的重大财产损失,该行为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埋下了严重的隐患,给养殖户或相关经营者直接导致重大的的财产损失,给牲畜养殖业造成了重大的的间接损失。其行为性质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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