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19:12:00来源:法律常识
协助办理的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近收到了驳回裁定。原因是本案的被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仅应该负民事赔偿责任,也很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认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违反“先刑后民”的立案原则。
故笔者做了相关检索,想讨论一下适用“先刑后民”问题:
一、什么是“先刑后民”?
“先刑后民”通常指在民事诉讼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民审理。或者审理刑事的同时,附带民事审理。
二、是否所有案件都必须“先刑后民”?
笔者查阅到有关“先刑后民”的最早体现是在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已失效)提到“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已失效)中又提到“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审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案经审结后又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对于经公安、检察机关侦查,犯罪事实搞清楚后,仍需分案审理的,经济纠纷部分应退回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1997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已被修改)中提到“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被修改)“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五、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涉及与刑事案件交叉时,一般都认为应当先刑事后民事。但从实践来看,既存在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依据刑事案件审理结果的情形,也存在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据民事判决结果的情形,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并非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只有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下,民事案件才应中止审理。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和实体权益,在涉及刑事案件的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应随便中止审理,应当慎用驳回起诉。在先刑后民的情形下,也应注意解决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
以上规定可以了解到,只有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作为依据或刑事案件未结民事案件就无法进行的,才适用“先刑后民”。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不应随便中止审理,更应审慎驳回起诉。
三、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有必要“先刑后民”?
到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民事上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虽然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要承担两个法律责任,但这两个责任是可以区分的。刑事案件审理的被告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以何种刑罚?这些都不是民事赔偿的必要条件。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一味地强调“先刑后民”,要求受害人提起“刑附民”,不仅侵犯了受害人诉权的选择,更不利于受害人及时进行法律救济。一刀切的驳回起诉是机械理解“先刑后民”的体现。
四、相关案例
(2016)陕07民终764号判决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引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违反了两种法律,承担两种责任。是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可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审原告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本案系民刑交叉案件,应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处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20)陕10民终152号判决认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也不同,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针对不同情况的案件要区别对待,本案受害人的死亡虽因谢某的过失行为造成,但受害人家属主张民事权利的对象并不限于谢某,同时还有涉案装载机的车主,受害人家属所请求的民事权益并不以刑事案件处理为必要前提条件,刑事案件的判决对本案民事案件的处理没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故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违反先刑后民的法律原则,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笔者说
处理“刑民交叉”案件,要站在一个基本的立场,即更为公正有效的解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千万不能一刀切的“先刑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