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0:30:34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11月18日7时45分左右,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京洲中街1号院(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中学高中部)院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二)相关协议签订情况
(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事发车辆驾驶员:朱某路,男,54岁,北京市通州区人。
2.事发车辆装卸工:杨某超,男,42岁,北京市通州区人。
3.死者:李某某,女,41岁,北京市海淀区人,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中学教师、班主任。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现场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11月18日7时45分左右,驾驶员朱某路驾驶作业车与随车装卸工杨某超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京洲中街1号院(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中学高中部),由北门扫码并登记后进入校园,先将车辆右转车头朝西摆正后,准备进行工作,在倒车过程中,将车后方骑行在电动自行车上的运河中学教师李某某撞倒并碾压,朱某路感觉到车辆颠簸,同时听到保安大喊停车后将车刹住,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杨某超赶忙下车查看情况,发现了压在车下的李某某和电动车,于是立即指挥朱某路将车向前移动约4米。事故发生后,朱某路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学校安保人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约十几分钟后急救车辆到达现场,经急救人员现场确认李某某已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
经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符合被车辆碾压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二)事发现场基本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京洲中街1号院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中学(北门内),该校区南门为学生出入口,北门为教职员工以及机动车辆出入口,事发车辆位于北门内校内道路靠东侧的传达室门口位置,车头朝西,该车辆为作业车,车辆类型:中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道路宽约6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尸检情况和调查询问等分析,排除人为故意刑事犯罪嫌疑。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相关人员询问,查明了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1) 直接原因
1.驾驶员朱某路,在校内道路驾驶作业车倒车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未对车辆周边情况提前进行细致观察,且在没有人员指挥的情况下盲目进行倒车操作,将李某某撞倒并碾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装卸工杨某超,未按照本单位操作规程要求,在作业车倒车时提前下车观察车辆周边环境并指挥司机安全进行倒车操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驾驶员所在公司未能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垃圾清运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调查核实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如下:
(1) 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1.驾驶员朱某路,在校内道路驾驶作业车倒车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未对车辆周边情况提前进行细致观察,且在没有人员指挥的情况下盲目进行倒车操作,将李某某撞倒并碾压。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装卸工杨某超,未按照本单位操作规程要求,在作业车倒车时提前下车观察车辆周边环境并指挥司机安全进行倒车操作。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司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所在公司未能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垃圾清运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是必须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安全技术交底要实要细,确保从业人员完全知晓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三是必须认真开展风险研判,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四是教育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