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4:58:22来源:法律常识
《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已明确交通肇事逃逸属于交强险责任,但是对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逃逸者追偿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保险公司有权追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侵权责任法》《交强险条例》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交通事故逃逸者追偿,交通肇事逃逸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可追偿的情形。
笔者认为,驾驶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逃逸的侵权人追偿。
首先,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虽然《交强险条例》第22条、24条及《侵权责任法》第53条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逃逸者追偿,但是已经明确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而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时救助伤者,而是故意逃离现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举轻而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其次,从交强险性质来看,交强险作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其具有法律强制性和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其设置目的在于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赔偿,而在肇事者逃逸的情形下,法律已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不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使得侵权人在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交强险转嫁风险,显然这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本意。
最后,从维护公序良俗原则及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来看,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公序良俗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由保险公司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则会变相助长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存在,将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鼓励驾驶人谨慎、遵章驾驶的正面社会价值取向相违背,同时不利于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因此,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逃逸的侵权人追偿。
作者:尹颖,单位为江苏省邗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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