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6:56:05来源:法律常识
天等讯 赵某是天等县某小学的一名教师,因醉酒后驾驶小轿车上路行驶将周某撞成重伤。近日,经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天等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
2017年5月的一天,赵某在亲戚家吃饭喝酒后,驾驶小轿车由天等县滨江广场方向往天等县恒丰翰林院小区方向行驶。当赵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天等县民政局门前路段时,碰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由周某驾驶的自行车,造成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从赵某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7mg/100ml。经天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一级。经天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赵某赔偿周某医药费约14万元,并拍卖了自己的房子用于周某后续的治疗费用。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将其提起公诉。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 (梁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