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专业讯息:交通肇事中窒息死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

时间:2023-05-31 07:33:51来源:法律常识

新京报快讯 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消息,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与电动车相撞后逃逸,电动车主经抢救不幸身亡。昨天上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2018年12月6日傍晚,被告人谢某在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环城南路机动车道南车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往南步行闯红灯横穿马路,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的邓某相撞,双方倒地,两人均受伤,电动车毁损。事故发生后,谢某逃逸,被害人邓某因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邓某因交通事故头部撞击钝性物体面,导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继而引发颅内压增高,压迫延髓呕吐中枢及生命中枢,咳嗽等反射减弱,呕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气管引起窒息死亡。

同年12月14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谢某亲属代为向被害人亲属赔偿5万元。

2019年3月19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邓某的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89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表示认罪,同时解释当天晚上风雨交加,自己打着伞没能看清路面情况,在事故发生后,因为心慌意乱,又担心对方讹钱,就逃离了事故现场,没有查看车主的受伤情况也未报警。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发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当事人过错程度,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本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谢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鄞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已扣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付的5万元)。

法官提醒

任何时候都要遵守交通规则,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都不能闯红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请及时报警,千万不要逃逸;不要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电动自行车,骑电动车时建议戴上头盔,加强自我保护。

编辑 戴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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