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科普一下交通肇事不当场死亡,如图所示,你驾车行经这个路口时,不能在此路口掉头

时间:2023-05-31 08:20:38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5月31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勐海县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经过

2022年5月31日,岩某某驾驶云KVA***号轻型普通货车(载玉某某、玉某某)沿勐海县勐混镇大街自北向南方向行驶,19时14分许,驶入思打线K136+120米处时,与由黑某驾驶沿思打线由打洛镇方向往勐海县城方向行驶的云G6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相撞,两车碰撞后翻入道路南侧稻田,云G6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碾压云KVA***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玉某某、玉某某当场死亡,岩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调查

事故发生后,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组成勐海“5.31”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充分取证、综合分析,并经专门机构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经调查:

1.当事人岩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黑某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车辆动态,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行驶速度超过该路段限定的最高时速也是造成此事故的部分原因。

事故责任认定

1.当事人岩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岩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2.当事人黑某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车辆动态,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行驶速度超过该路段限定的最高时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黑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3.当事人玉某某、玉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玉某某、玉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交警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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