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08:47:37来源:法律常识
发生交通事故后
因不知情离开现场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
据此拒绝理赔呢?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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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化名)驾车途经某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刮碰到右侧同方向张三(化名)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导致两轮电动车侧翻,随后,李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离开现场,造成张三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11月,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四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三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三被送往上高某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后张三因病情严重被转往南昌某医院治疗1个多月,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在该院住院期间,因伤情需要,张三聘请了护工进行护理花费6000余元。12月,张三再次从南昌某医院转入上高某医院治疗5个多月,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
鉴定中心对原告张三的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三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后双方因协商赔偿问题无果诉至法院。
案件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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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认为被告人李四驾车离开现场属于肇事逃逸行为,其并没有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抢救伤员,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商业险不承担理赔责任。
法官说法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此案中被告人李四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现场,虽具备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但不具备逃脱法律制裁的主观目的,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针对保险公司以被告李四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而拒绝理赔这一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四已投保商业险、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其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均在有效期内,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依法在商业险、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
(文中的张三、李四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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