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1:17:5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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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万军文 王海波)与他人发生冲突,男子用头将被害人的鼻子撞伤。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5日下午4时许,在南昌县某住宅小区门口,被告人张某因纠纷与被害人雷某发生冲突,张某用头将雷某的鼻子撞伤,经鉴定,雷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雷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2021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2年7月9日、2013年3月13日、2015年3月27日,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条件的改善,机动车、电动车、摩托车进入农村寻常百姓家,给农村地区人民群众日常出行带来方便快捷。
但由于一些农村地区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环境较薄弱,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规则意识不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制造”人为悲剧
每个案例都值得深思和警示
真实案例
2020年10月25日14时56分,尹某驾驶小轿车沿巢湖市槐林镇蒋冲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一交叉口时,与沿南侧岔路由南向北转弯的郭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轮车乘坐人熊某某受轻伤、两车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视频中,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电动自行车出行特别提示
01红灯不可闯,文明礼让行;02远离机动车道,避开危险源;03行车需谨慎,变道要小心;04不乱穿,不逆行;05骑车不喝酒,喝酒不骑车;06带上安全帽,自我保护最强防线;
其他提示
农村公路驾车行经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请减速慢行,注意观察,不要强行超车、强行会车。
微型面包车设计时速低,整体安全性能不高,请面包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拒绝超载、超速、超员。
农村公路隔离设施和人行道较少,时常有行人横穿公路。驾车行驶在乡村公路,请保持注意力集中,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路口情况,随时准备制动,避免发生事故。
拖拉机、三轮汽车、货车货厢违法载人以及客货混装隐患多、危害大。请农民朋友不要乘坐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超员车出行,切勿人货混装。
2022年5月4日,广西梧柳高速上。韦某驾驶一辆银色小车载着4人,行驶至安怀镇路段时,左侧轮胎突然脱落,致车辆失控撞上护栏,并与一辆黑色越野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部分护栏损坏。
事故中,韦某的车严重受损,但更令人惋惜的是人员伤亡情况。
事发时,韦某和副驾驶人员系好了安全带,仅受轻伤。而后排三人未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两人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另一人伤势较重被送往医院。
安全带的作用有三点:
一是对抗撞车时的减速度,让驾乘人员不至于与车内部件发生撞击。
二是通过安全带的延伸作用,再度缓冲减速力的作用。
三是防止车内人员被抛出车外。
无论车多么昂贵、车上主动和被动安全配置多么齐全,无论您坐在前排还是后排,没有安全带的保护,在意外来临时,车上人员也难免受伤甚至是死亡。
交警提醒:安全带,生命带。上车就系安全带,全员全程规范带!
案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来源: 天津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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