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09:03:31来源:法律常识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南太行公司、豫辉公司党组织:
近年来,随着公安和司法机关对酒驾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全社会对酒驾行为“零容忍”氛围的逐渐形成,酒驾案件呈现下降趋势,但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心存侥幸、我行我素,其中也有极少数置若罔闻、以身试法,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督促引导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纪守法,坚决遏制酒驾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我市近期查处的五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辉县市统计局原党组成员、主任科员潘学亮醉驾问题。
2020年6月24日,潘学亮醉酒后驾车至辉县市共城大道与共和路交叉口时,撞上道路中间的护栏,护栏又与郝××驾驶的轿车发生相撞。经鉴定,送检的潘学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1mg/100ml。2021年4月21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潘学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1年6月,潘学亮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辉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原副科长孙国庆(非中共党员)醉驾问题。
2020年3月12日,孙国庆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卫吴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辉县市卫吴线54km+2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贾××在非机动车道内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贾××死亡。经鉴定,孙国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95mg/100ml。2020年8月21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孙国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1年7月,孙国庆受到开除处分。
三、辉县市常村镇固南村原党支部委员刘长红醉驾问题。
2018年8月4日,刘长红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辉县市太行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美郦山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刘长红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15mg/100m1。2019年4月19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刘长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10月,刘长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四、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土壤科副科长王宣人酒驾问题。
2017年6月9日,王宣人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共和路与共城大道交叉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实测值为78mg/100ml。6月13日,辉县市交警大队对王宣人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处罚。2021年9月,王宣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辉县市应急管理局防灾救灾科负责人赵川翔酒驾问题。
2020年1月14日,赵川翔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辉县市水郭线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30mg/100ml。赵川翔被处以罚款1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赵川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五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仅受到了法律制裁,也受到了纪律追究,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教训深刻,令人惋惜。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充分认识酒驾的严重危害性,算清“得失账”,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组织、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法纪意识,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真正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化以案促改,做实做细党员干部的党纪国法教育和警示教育,以案释纪,以案释法;分管领导要履行“一岗双责”,对所属人员加强日常监管,经常谈话提醒、红脸出汗,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仅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中共辉县市纪委
辉县市纪委监察委员会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