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1:27:14来源:法律常识
忙碌一天后,坐下小酌一杯,本是一件不错的乐事,但是,喝酒一旦过量就很容易情绪亢奋,做出一些无法理解的行为,甚至还会给自己带来意外伤害。
2月21日晚,叶某清无证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摔倒于路面,导致其身上多处严重受伤(后经路人发现,及时送往医院治疗),摩托车也倒在公路上。因当时已是凌晨并下着小雨,道路漆黑且湿滑,影响夜间行车视线,一辆小轿车便撞上了倒地的摩托车,摩托车卡在轿车轮胎底下,随即起火,导致两车烧毁严重,经附近的居民和小轿车的车主一边救人一边救火,所幸无人员伤亡。
近日,安远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叶某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一直以来,安远公安交警始终坚持严管严查,但依然有人心存侥幸。
交警提醒
请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安全驾驶,坚决摒弃侥幸心理,用行动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文明守法,平安回家。
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