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3:39:57来源:法律常识
5月24日傍晚,上海内环高架路近宜山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蓝色私家车和黄色工程车“斗气”,最后黄色工程车骑上了高架边的护栏。当地交警当晚发布通报称,证实了涉事两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互相“斗气”行为,致其中一辆工程车骑跨在高架护栏上,未造成人员伤亡。目前,两车驾驶员已被警方控制,警方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事情详细过程:2023年5月24日晚高峰,在上海内环高架近漕溪立交段,蓝车从匝道驶入高架。按常理,车辆从匝道并入主干道一般会遵循拉链式交替通行的原则。等到蓝车该并入时,左侧后方的黄车理应减速避让,但却没有避让,或许跟其具有道路通行优先权有关。这里萧陶多说一句。黄车车顶的标志灯一直在闪烁。蓝车强行并线,黄车不让蓝车在自己前面并入,两车紧贴着行驶。为避免剐蹭,黄车才退让一步,向左并线,并入左侧车道(即内侧车道)。随后,黄车追上蓝车,利用其车身优势将蓝车挤到高架护栏边,对蓝车进行施暴,造成蓝车车身受损,然后扬长而去。蓝车加速赶到黄车前方,猛打方向变道,对黄车进行报复性的撞击,导致黄车骑跨在高架护栏上。整个过程前后不过四十秒,差点酿出人间悲剧。
两名司机的法律责任
两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并不需要造成真正非常严重的后果,因为《刑法》第114条是对于公共安全危险的一种惩罚,就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车的行为是否构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一个规定,它要求双方必须是追逐竞驶这样一个行为。而在本案当中,显然双方车辆的驾驶速度其实并不是特别快,主要是为了发泄怒火,而缺少追逐竞驶的情节,因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两车的行为是否构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以行为人过失的导致了一些严重后果发生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在本案当中,两个涉案的驾驶员都是故意的行为,所以不是一种过失导致的,所以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开斗气车,爽一刻,悔终生
在这起交通事件中,双方都采取了暴力行为。这种以暴制暴的行为不仅对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也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不开斗气车意味着我们不能因为别人的不当行为而采取过激的报复行为,而是应该保持理智和冷静,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无论是在道路上还是在社会生活中,我们都应该摒弃暴力,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矛盾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