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一下!教唆交通肇事者逃逸,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时间:2023-05-31 15:35:2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南宁市青环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杨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直行,与一辆掉头的小车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无人员伤亡。然而,杨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还回家怂恿儿子顶包,最终父子俩双双受罚。

事故现场显示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

当时事故发生后,杨某想到自己只有E照(摩托车驾驶证),并没有再次考取到小车驾照(其驾驶证已于2017年1月被扣),不具备驾驶所驾车辆的资质,害怕自己将因此受到严厉处罚,于是便抱着侥幸心理弃车逃离现场。

事故现场

杨某回到家后怂恿儿子到事故现场顶替他接受处理。没想到,事故对方驾驶员李某当场指认当时车上驾驶人并非杨某儿子。经民警调查取证核实,杨某对发生交通事故后指使儿子为其顶包的事实供认不讳。

民警对杨某的行为进行教育

最终,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九大队民警依法对杨某在这起事故当中存在的指使他人来顶替处理交通事故、驾驶证被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准驾车型不符、造成财产损失后的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4个违法行为,一共记21分、罚款3200元,同时处以行政拘留。而对其儿子假冒父亲的名义来接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交警也依法从重处理。

“这样的行为不仅给我和儿子后续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也影响了社会秩序,我愿意接受处罚。”经过交警批评教育,杨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悔莫及,表示日后要以此为鉴,学法懂法,用法律约束自己的所作所为,坚决杜绝侥幸心理。

民警讯问杨某儿子

办案民警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在这起事故当中,虽然李某驾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杨某因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仍需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双方在现场认定签字

交警提醒:

广大驾驶人在开车上路前,需学习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准驾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不要逃避责任,以免后果进一步扩大。肇事司机为了逃避责任,欲让他人顶罪的,最终会被认定为逃逸。

另外,在有些情况下,严重的伤患者如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就能避免死亡后果的发生,这样,驾驶人可能不构成犯罪;反之,则可能致使被害人因不能及时得到救治或因受到二次事故而死亡的,肇事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加重刑罚。

End

转自: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覃锦华/文通讯员 陈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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