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专业讯息: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交通运输科普讲解大赛

时间:2023-05-31 16:42:48来源:法律常识

刘某与李某恋爱不久后闪婚。结婚没多久,双方都发现自己与对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尽相同,常为一些琐碎的生活小事大吵。两人孩子出生后,双方之间的争执愈加多,刘某对婚姻生活感到疲惫不堪。

某天,刘某和李某再次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大吵了一架,互不相让。李某在大吵之后独自摔门离家,留下刘某一人在家抱头大哭,刘某生出了离婚的念头。

李某离开不久刘某也出门计划去酒吧借酒消愁。坐在酒吧,刘某一人喝了一杯龙舌兰,两杯伏特加。酒精上头后,刘某思绪泛滥,开始回忆怀念起自己和李某曾经相爱甜蜜的日子,一时间心酸不已。

刘某收到朋友的微信,朋友告诉刘某,李某正在酒吧附近不远的餐馆吃饭。刘某抓起车钥匙,打算去李某所在的餐馆与刘某好好沟通,解决两人之间的问题,重新回到昔日幸福的时光。

刘某急急忙忙离开酒吧,找到停车位上自己的车,刚把车从停车位开出,就撞向不远处停车位上王某的车。王某的车瞬间发生后移,间接撞向王某停车位后张某的车。

两辆被撞的车瞬间警铃大响,王某和张某匆匆从酒吧跑出来看,发现自己的车被撞毁。两人拦住刘某并报警。

警察赶到后,先是对刘某的证件是否齐全进行了检查,随后对刘某进行了酒精测试,发现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1mg/100ml,已经达到了醉驾的标准。刘某大惊失色,匆匆给李某打电话,李某很快赶到事故现场。

经过侦查等司法程序后,刘某被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刘某进行判决,判定刘某实施危险驾驶属实,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及赔偿王某和张某财产损失。

经此一役,刘某和李某屏弃前嫌,在生活中懂得互相体谅、互相扶持,两人的感情也恢复如初。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是非常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刘某究竟触犯了交通肇事罪还是危险驾驶罪?

一、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定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在道路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的量刑标准有三个幅度,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属于轻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情节轻微的,处拘役;

肇事后具有逃逸情形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恶劣情节属于重罪,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罚;肇事后逃逸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属于特别严重的罪,有期徒刑可达到七年以上。

交通肇事罪侵害交通运输安全,发生的场所为公共交通管理的空间,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同属于《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则。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公共管理道路驾驶过程中,具有追逐、竞驶、醉驾、超员承载、超速驾驶、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等行为,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达到醉驾状态,也是本罪的入罪标准。

二、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点和区分

首先,二者的犯罪主体和侵害客体是一致的,主体需年满16周岁,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客体侵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并对多数的、时间空间不特定的人造成生命上的威胁或财产上的损失。

其次,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驾驶中能够预见即将发生的危险,但是过于相信自己能够避免危险的发生或者疏忽了危险的发生而造成了严重后果。

危险驾驶罪行为人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驾驶行为将会发生危害的后果,仍然放纵自己的行为而导致了危害后果的产生。

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表现在正在进行交通运输活动中,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伤亡、损失的后果,行为和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表现为追逐竞驶、醉驾、超载、超速、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等。

三、案例分析

案例焦点在于一是刘某在公共停车场所醉酒驾驶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如何量刑?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并不要求造成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危害结果,只需要在道路上处于驾驶状态,并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即构成犯罪。

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经过测试已经达到了271mg/100ml,属于明显的醉驾状态。刘某明知自己喝酒的状态下仍要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主观是故意。在道路上行驶中的道路是指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众通行场所。

刘某喝酒的酒吧,属于人群活动密集场所,酒吧外规矩、有序地划分了停车位,停车位并非属于刘某专属个人,而是供不特定的人停放,属于公共停车场。

刘某醉酒驾驶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可能。发生案件的场所,虽然不在公路上或者城市道路,但酒吧停车位附近人多、活跃度高,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刘某的危险驾驶行为情节轻微,在特定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是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刘某的酒精含量超过入罪标准三倍之多,已是醉驾。

但是,刘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的财产损失并不高(经过评估,被撞的两辆车维修费合计约为一万左右)。刘某予以积极的赔付,认错态度良好,两位车主愿意谅解。

发生的是轻微事故并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刘某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低。所以,人民法院仅判处一个月拘役,是合情合法合理的。对此,人生应当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爱护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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