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8:18:38来源:法律常识
信宜人邓某交通肇事后,竟让与其同行的工友梁某冒名顶替,梁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词,包庇邓某,两人却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近日,信宜法院依法审结了这两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梁某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6月某日上午,邓某驾驶一辆小轿车,搭载工友梁某等三人,前往信宜市某镇的一饭店吃饭。车途经某路段时,向左转弯与横过公路的行人韦某发生碰撞,造成韦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通民警赶到现场。邓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由与其同行的梁某冒名顶替,梁某向民警谎称自己是肇事车辆驾驶员,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词,包庇邓某。处理现场后,办案民警带梁某到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中队进行讯问,并通知邓某等人接受调查。当日下午3时许,心怀愧疚的邓某主动到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中队投案自首。经讯问,邓某如实供述其发生交通事故以及让梁某替罪的事实。之后,邓某积极向被害人韦某家属理赔,取得其谅解,韦某家属承诺不再追究邓某的民事责任,并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以邓某犯交通肇事罪,梁某犯包庇罪,分别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信宜法院对两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某明知邓某交通肇事,仍作虚假证词包庇邓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包庇罪。鉴于被告人邓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信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南方日报记者】李文才
【通讯员】陈 严
【作者】 李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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