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2:06:43来源:法律常识
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21日电 (谭伟旗 付融)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挂靠关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据悉,2022年6月,何某在乘坐安某驾驶的公共汽车时,驾驶员安某为躲避张某的车辆,采取避险措施不当,致乘客何某摔倒受伤。经查,安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挂靠在××客运公司名下,对外以xx客运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何某将安某、张某、xx客运公司以及车辆投保保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在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后,该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安某与××客运公司就其应承担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所谓机动车挂靠运营,一般指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单位为了运输经营,将机动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从而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这种情况下,实际的车主经运输企业同意,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中车主就是挂靠人,运输企业为被挂靠人。
机动车道路运输经营不同于一般的机动车出行,使用频率、事故率、损害后果都相对较高。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目的,一方面必须从源头上予以管控,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保证运营人的风险管理能力,保证第三人的权利可以得到及时救济。
法官提醒,被挂靠人的运输企业应当严格对挂靠人进行管理,加强对于驾驶人员的培训考核,在降低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同时也能够降低企业自身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