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看法速递:交通肇事罪脱离现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直至纪律处分

时间:2023-06-01 14:20:37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

周峰剑律师:广强律所副主任


有效辩护研究:交通肇事后拨打120、119救人 现场等候处理是否构成自首?


最近周律师遇到这么一个案子,2021年4月16日15分许,被告人陈某受他人临时聘请,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运载40多名乘客到某地参加考试。行驶到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某路段,被告人陈某因雨天路滑避让车辆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防护栏发生碰撞后侧翻倒地,造成了1名乘客死亡,40多名乘客重伤或轻伤,公路设施损坏和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陈某从车辆中爬出来,看到很多人受伤,就主动拨打120、119救人,但没有拨打到110,尔后自己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救护人员、消防人员到来处理。交警在交通事故现场将被告人陈某带走做了酒精测试,被告人陈某也如实供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经某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但并没有认定陈某构成自首。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被告人陈某拨打120、119救人,未拨打110报警,但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并构成自首?

有意见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法定义务。而被告人陈某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也拨打120、119抢救伤者,但其没有主动拨打110报警,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但是,周律师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归案后又如实供述,应认定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把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根据上述意见规定可知:犯罪嫌疑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并且及时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交代交通肇事的经过,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构成自首。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忙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主动拨打120抢救伤者,明知他人已报警后,自己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也如实交代交通肇事的经过,同样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的第一条第(一)项第2款规定。

根据上述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周律师认为,这里所说的“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不能解释为特指只有犯罪嫌疑人主动拨打110报警才能认定为“向公安机关报告”,犯罪嫌疑人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民警交代肇事经过也同样可以认定属“向公安机关报告”行为。因此,若是他人拨打110报警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已报警仍还留在现场并向到场公安民警交代交通肇事经过,也应符合该规定中的“向公安机关报告”,若犯罪嫌疑人同时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行为的,也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构成自首。

参考《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3集(总第80集)的谭继伟交通肇事案,评析认为,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类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自首:(1)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2)交通肇事后,委托他人代为报警,自己忙于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3)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从《刑事审判参考》的参考案例看,最高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为自首是支持意见的,也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认定自首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因此,本案被告人陈某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拨打到110报警,但能够主动拨打120、119,第一时间考虑抢救伤者,减少人员伤亡,在事故现场协助救人,而且其在知晓他人已报警后,一直留在现场等候救护人员、消防人员和公安民警到场处理,交警到场后积极配合调查,现场交代交通肇事经过,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故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在量刑时应考虑其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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