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解]追踪解读:交通肇事逃逸的概括,一起喝酒后出交通事故死亡一起喝酒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时间:2023-06-01 17:36:17来源:法律常识

这是一起一辆小轿车和大货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案件,事故造成小轿车驾驶人当场死亡,大货车驾驶人无碍,二车受损。大货车驾驶人因与我认识,事故发生后咨询了我一些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完成后马上给我打电话跟我咨询。今天将当事人咨询的几个问题,也是类似案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些问题整理一下,与各位分享。

事故情况如下(根据事故认定书内容概括):

2021年3月某日,河南某县213省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经过,王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213省道由北向南与由南向向北的钱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某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当事人问我的几个典型问题:

一是事故认定书什么时间能出具?

二是死者可能喝酒了,如果是醉驾,钱某是否有责?

三是本案中如果真的存在酒驾,保险公司是否会理赔?

先看第一个问题,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案件中,简易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一般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要在三日内制作,显然这起案件不能用简易程序处理。除了简易程序外,交通管理部门一般要在调查之日起10日制作道路事故认定书,但本起事故认定书提到醉驾人当场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进行相关检验、鉴定工作,只能等这些工作完成后才能做出事故认定书,而这个过程需要时间。一般是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时间三十日,经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六十日,检验、鉴定意见出具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要进行审核,如有问题还要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意见有异议还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本起事故发生在3月26日,我当时分析需要可能需要45天左右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制作完成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是在5月10日左右收到事故认定书的,与我预估的时间基本吻合。

再看第二个问题,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阀值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即属于饮酒后驾车,阀值大于等于80mg/100mL就属于醉酒后驾车。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钱某咨询时提到,事故发生后能闻到小汽车内有很浓的酒精味,怀疑对方饮酒后驾驶。关于死者王某当时是否饮酒,需要公安交管部门提取死者血液化验才能确定。后来的事故认定书并没有说血液中阀值具体多少,只是说醉酒驾驶,但这就足够了,如果死者真的醉驾,那马我分析钱某无责的可能比较大。

最后看第三个问题,根据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事故认定书最后认定醉酒驾驶人负事故主责,另一方钱某负事故次责。本起事故中,对方是醉酒驾驶,而另一方是正常行驶,公安交管部门还是认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有一点点奇怪。本起交通事故中理赔问题,由于死者是醉酒驾驶,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公司仍然要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对驾驶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实践中第三者商业险是不承担这种情况造成的损失。法律同时赋予了保险公司对类似醉酒、服用管制药物后驾驶车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本起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还会行使追偿权另当别论。

以上就是本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咨询的几个法律问题,也是类似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都会问到的一些问题,本人依据法律规定同时结合办案实践作简单的整理,有不当的恳请批评指正。

下一篇我再介绍这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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