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交通肇事罪缓刑职工,社区矫正人员无证驾驶

时间:2023-06-01 18:24:35来源:法律常识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沈思佳

“被判处交通肇事罪的社区矫正对象,怎么又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这是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利用数字化手段,在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监督线索。

2021年5月,社区矫正对象饶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年6月,饶某的驾驶证被公安机关吊销,后其在德清县接受社区矫正。今年2月初,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通过数字化碰撞等方式发现,饶某在明知自己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仍然两次在道路上违法驾驶机动车。2月28日,饶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我就是抱着侥幸心理,想着肯定不会被发现,谁知道数字化监督一抓一个准,我承认自己无证驾驶。”在电子证据面前,饶某低下了头。

3月4日,德清县检察院对饶某拟被提请撤销缓刑监督一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律师代表担任听证员,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代表参与公开审查。

“社区矫正对象饶某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宣告缓刑,但并未真正悔改,在明知自己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仍两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不仅触犯法律法规,也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威胁,应属情节严重情形,应当被撤销缓刑。”听证会上,大家围绕是否属于情节严重需要被撤销缓刑等听证焦点展开充分讨论,一致认为社区矫正对象饶某应当被撤销缓刑。听证会结束后,德清县检察院依法向德清县司法局出具同意提请撤销缓刑的检察意见书。3月1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德清县司法局建议,审理后裁定撤销社区服刑人员饶某的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德清县检察院检察长周甲准介绍,为有效防止无驾驶资格社区矫正对象违法驾驶机动车,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德清县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对无驾驶资格社区矫正对象数字化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该《办法》以数字化监管为主要手段,推动政法各单位构建完善对无驾驶资格社区矫正对象“查管育”工作格局,注重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学法守法,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同时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检察“治”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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