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8:36:22来源:法律常识
2023年2月27日,李先生的爱人李女士驾驶电动车行至海淀区某地时被卢某驾车撞伤并当场死亡,事故由海淀交通支队处理,在事故处理中李先生及家属多次与肇事方沟通赔偿问题,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事故赔偿问题也未能解决。
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家属邂逅了元甲律师团队,希望元甲律师可以帮助他拿回应得的赔偿。元甲律师团队接案后研判了案件情况,明确了李先生案件的两个核心点:一是争取在事故责任未定时和解,二是最大化赔偿金额。
经过元甲律师与肇事司机及其代理律师的多次线上、线下积极沟通,最终双方在事故责任认定之前达成了按同等责任进行调解的调解协议!调解金额为100万元,由肇事司机支付82万元,交强险保险公司支付18万元,现该100万元赔偿金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是常见的交通事故案件,除凭票主张的医疗费外本案存在两个核心问题:
一是事故责任,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元甲律师在海淀交通支队观看的事故监控视频来看,受害人李女士在本次事故中过错较大,可能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应争取在事故责任认定前按最有利、最有可能的责任比例进行和解,而非一味等待责任认定之后再进行和解。事故最终认定为受害人李女士负主要责任,进一步印证了元甲律师的判断;
二是赔偿金额的多少及由谁承担,本案肇事司机仅投保了交强险,超出交强险部分应都由其个人来承担,同时经研判同等责任应为当时对当事人有利且肇事方也能接受的责任比例,最终双方确定和解金额为100万元,肇事司机于和解协议签订当天即支付了个人部分赔偿金82万元。
本案中,元甲紧扣事实和法律,通过准确的判断、积极有效的沟通,帮助当事人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即锁定了同等责任比例100万元的赔偿金,避免了最终受害人负主要责任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后果,真正做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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