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伙科普下交通肇事罪立法空白,唯一在国家层面对黑土地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国家是哪个国家

时间:2023-06-01 18:37:56来源:法律常识

在大街上、地铁中、商场里,

随处可见拿着手机的“低头族”,

他们完全沉溺在虚拟的网络世界,

对周围的一切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甚至连在身边的安全隐患,

也无法及时察觉……

有人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

↓↓↓

2017年5月,一位行人未按交通信号灯横过马路,并在过马路时使用手机,结果与行驶中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日前,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事情是这样的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左右,

在广东中山火炬开发区,

中山六路上陂头村的人行横道,

一名女子正在闯红灯过马路。



这时一辆摩托车向前行驶,

撞倒了这名女子,

而摩托车司机和乘客也滑倒在地。



从另一个角度的监控录像看到,

这名女子在闯红灯时,

竟然是一直在看手机。



当她看到摩托车驶来时,

竟然试图加速躲过,

但最终还是导致了事故发生。



事故造成摩托车乘客张某受伤,

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

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提供图片:摩托车乘客张某

肇事行人胡某也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法院提供图片:行人胡某

案件公开审理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文凯: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的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马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

经审理,

行人胡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同时,

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在交通事故里面,

行人一般被视为“弱势群体”,

在本案中的行人胡某为何要负主要责任,

并且承担刑事责任呢?

定罪依据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胡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办案检察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法院认为,本案中胡某虽系行人且在事故中也身受重伤,但是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横过马路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应认定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过马路玩手机

骑电动车看订单

开车刷微博

……

越来越多的马路“低头族”

正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新生“隐患”

对此,不少网友认为,对于这类“低头族”存在监管空白,可以考虑采用立法的手段进行规制。

立法惩罚马路“低头族”是否有必要?

对于马路“低头族”,到底有没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惩罚?对此,《法制日报》记者连线专家,一起来看看专家观点。

赞成

立法

VS

不赞成

立法

赞成立法

专家: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洪

张洪认为,现在因“低头族”出的事故多不胜数,不出事的时候没关系,一旦出事就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公共安全都是极其不负责的,在现行法律中增加对“低头族”的管束十分必要。对“低头族”立法,就像对公共场所禁烟立法一样,虽然不能做到完全杜绝,但是可以净化社会风气

目前,对行人过马路玩手机如何监管还属于法律空白,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这些行为,只有行人闯红灯的时候才可进行执法。具体在立法时,增加对行人的管束,在重要的公共场所,尤其是交通路口,对“低头族”尽到警示义务,对违反者要进行相应处罚。

立法的难点是处罚力度不好掌握,执法也可能存在困难,对这方面可以慢慢进行完善。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不宜采用太严厉的处罚方式,以提醒、警告、罚款等方式较为合适。执法方面可以采用招募志愿者的方式减轻交警、协警以及管理人员的压力。

不赞成立法

专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湛中乐

湛中乐直言,对于“低头族”进行立法没有必要性,立法不是万能的,并不是任何问题都需要立法来解决。低头族是一种社会行为,其管理方式不能完全依赖于法律,可以运用社会倡导、宣传以及加强家庭、学校方面的教育等方式来进行。另外,能否通过立法来管住“低头族”,也是要考虑的重点,要合理评估立法预期及其社会效应,尽量减少立法的试错成本。不然制定一项无法施行的法律,只会降低法律的威严。

要立法就要明白什么是“低头族”,这个界定一定得清楚,但现阶段“低头族”只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并没有统一概念,比如,低头多久算低头?低头看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还是包括看书看报等?在哪些公共场合算、哪些场合不算?这些都没有明确界定,要立法是根本不可能的。

具体执法也会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首先面临的将是执法人员配备的问题,执法人员要配备多少才能落实好这一规定,在什么地点、什么场合执法才合理?其次,在执法过程中,还要提取证据、调取录像、开具罚单、保留资料等,这些都需要执法成本,一个执法人员尤其是有职责在身的情况下,有多少精力去管“低头族”?最后,执法效果是否能达到预期也是值得考虑的,现在连行人闯红灯都还不能完全杜绝,更别提“低头族”了。

对于造成安全隐患的“低头族”

是否应该立法惩治

您怎么看?


(编辑 韩玉婷 常煜 朱琳 范琳松)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律师 交通事故 劳动者 案件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被告人 协议 逃逸 肇事罪 房屋 当事人 驾驶 土地 自诉 补偿费 交通肇事 赔偿 事故 刑事案件 公司 债务 法院 打官司 交通 事务所 被害人 辩护 离婚协议书 肇事 责任 债权人 鉴定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法律 车辆 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