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7:33:35来源:法律常识
(一)法律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3、《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2018)
1、作为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2、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通大队及时调取驾驶员基本信息、车主基本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以后的调解和诉讼做准备。
3、交警应出具的文书:
①责任认定书
②交通事故证明
③当事人信息告知书
④复印相关案件信息给申请人:主要是肇事司机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交强险单、商业险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