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8:11:2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汉台区法院对一起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案作出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一年,并根据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请求,判决其赔偿各项损失53万余元。
2020年10月18日7时20分许,被告人范某骑行自己的临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沿汉台区天汉大道北段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本田4S店对面路段时,因超速行驶和对前方路面动态观察不周,碰撞上前方在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步行的一名老人吴某,致使其自己和吴某倒地受伤,经路人拨打急救电话,二人被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后吴某于2020年12月24日经医治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范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汉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遂向汉台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中,被害人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范某赔偿经济损失。经审理,汉台区法院最终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特别是骑行电动自行车,除自身容易受伤外,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伤亡,不仅可能面临刑事追究,还因未购买保险,将自行承担巨额赔偿。希望广大群众在日常出行中遵守交通规则,既为他人也为自身安全负责,做文明交通参与者。
(L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