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1:42:48来源:法律常识
某次交通事故中,张某将李某撞伤,李某因此住院医疗两个月。经交通大队认定,张某付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现在李某准备起诉张某及其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花费。但李某发现,住院期间,其所在的公司没有扣除他的工资,均系照常发放,那么李某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综上所述,误工费反映的是受害人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损失。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伤住院、不能上班,但其单位并没有扣发他的工资,也就是说他的收入并没有因此减少。因此,李某不能主张未发生的损害,也即不能主张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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