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3:01: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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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的不断开展,道路交通相关企业责任追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那么,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追究中有哪些易混淆的概念呢?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中交警可以运用的法律手段有哪些?
事故深度调查的初衷、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呢?请看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法规室副主任黄金晶的观点。谈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中的法律责任追究,其重点有三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一是为什么交警要进行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二是对于道路交通相关企业如何进行法律责任追究?三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的目的和初衷究竟是什么?
观点一: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追究是交警依法履职的必然要求1必须分清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往往容易混淆。什么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需要承担不利的、否定的,并且带有强制性的后果,这种强制性是法律责任最重要的特征。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所承担的不利的、否定的、带有强制性的后果。而交通事故责任是指造成事故之后,对这种行为做出的定性定量的结论,就是行为人和事故的发生有什么关系。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客观性描述,本身没有法律后果,主要是表明因果关系。但它是追究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这里要探讨的不是事故责任,是法律责任。
2交警追究法律责任要解决两个问题:谁来用?追究谁?交警追究法律责任,一定要用法治思维来进行责任追究。什么是法治?
十九大报告中用“良法善治”总结了法治精神的精髓。亚里士多德曾说“法律被普遍遵守和执行,而且法律本身是良法”,良法包括三个方面,认同、遵守和执行。交警用法治思维进行责任追究,那么,对于责任追究本身遵循的是不是良法呢?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通过几年的研究发现,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企业政府部门各方面责任规定是比较详尽的。但是,为什么大家觉得法治化程度、责任追究这方面做的还不尽如人意,交通运输企业不太遵守各项法律规定,违法情况比较普遍呢?本质在于执行出了问题。所以,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用法治思维进行责任追究,法律本身比较健全的,但是执行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了守法情况的恶化。那么,用法治思维进行责任追究,重点在于用足法律手段。用足法律手段有两个问题:
第一谁来用,第二追究谁。首先是谁来用。对于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详尽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职责有两条: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部门。
第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法定的事故调查处理部门。企业日常监管职责在交通运输部门,车辆生产、销售的监管职责在工信和市场监管部门,但是一旦发生了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绝对职责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法律地位决定了交警进行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既是依法履职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必然要求。例如,深圳开展了每起亡人事故对于企业追究这项工作,这不是越权,这是回归法律职责本位的必然要求。有很多人质疑,交警是不是越权了,其实不然,交警围绕的是交通事故,这是依法履职的必然要求。其次是追究谁。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较为传统的思维是追究驾驶人。发生事故之后确定驾驶人的责任,再把车主的责任涵盖进去。但是,对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来说,仅仅追究这两者的法律责任还不够。
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什么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回归法律本位,交通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一定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从责任承担主体倒推当事人的范围,这是一个要点。不同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范围不一样,交警开展深度调查追究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的对象应涵盖广义的当事人,包括交通事故中依法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人、组织。那么,究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该分成几类?我认为可以分三类:第一类广义的当事人应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交通事故特别是特大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可以发现3人以上的事故必然伴随着大量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类是企业和社会组织。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预防重点一定是企业和社会组织,他们一定是开展事故深度调查,追究责任中的重中之重;第三类是驾驶人和个人。3相较于政府调查组,交通事故调查中交警职责权限更高很多人会有疑问,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和政府的调查组是什么关系?《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领域内的一般以上事故,政府要组成调查组来调查。那么,交警和政府调查组到底是什么关系?
在法律的层面上,他们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公安交管部门是国家的常设机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里规定的法定部门。而事故调查组是一个临时性机构,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他们要独立履行职权,互相不干扰。由此可知,公安交管部门与政府“调查组”之间职责并无冲突。实践当中确实存在误区,在政府组成调查组的情况下,公安交管部门工作通常会存在不积极、不全面的问题,其本质原因在于弄混了这两者的关系。
观点二:运输企业是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关键1企业的法律责任中有一个重要概念叫做“主体责任”2016年6月26日,湖南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的人员死亡,事故非常惨烈。从结论来看,涉事公司有10个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一个驾驶人和实际车主。企业责任人员中有7人被追究责任,从董事长到安全员,都因为这起事故追究了刑事责任。
所以,我认为这起事故对于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对于追究各个企业主体责任都有很好的指导借鉴意义。这里对企业责任的追究,在行政上采取了严格的手段。具体表现为关停公司、吊销驾照、吊销营业执照、处高限罚款、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主要负责人。那么回到最初的疑问,对企业究竟能采用什么法律手段?我国法律规定中,手段是健全的。但实际中运用较少,至少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主要负责人这一条是比较少的。交警在事故调查过程当中应该大胆向应急管理部门建议,该让他终身禁业的就要终身禁业。追究企业法律责任是追究事故法律责任的重点,为什么?企业的法律责任,关联一个概念叫“主体责任”。交通安全当中都说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主体责任这四个字怎么理解,主体说的是第一责任,首要责任,全面责任。法律上的责任从来不是单向的,是双向的,既有责任也有义务,主体责任意思是管理企业权利,同时得承担义务。如果主体责任不落实,就会变成责任的主体。2企业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民事、行政和刑事这三个责任中,民事责任最常见的是损害赔偿。行政责任目前最严格的是关停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并且终身禁业。刑事责任是交警追究企业责任当中最应该关注的重点。 交通事故当中,通常出现的刑事责任只有交通肇事罪,但在重特大事故当中出现的罪名有20余个。这20余个罪名中有三个是重中之重:交通肇事罪:普遍意义认为交通肇事罪仅限于驾驶人,但必须强调的是,2000年我国最高院出了司法解释,明确了企业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情形。单位主管人员,企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是机动车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目前,深圳已经依据此条司法解释办理了这类案件。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那么,什么是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呢?交管和交通部门规定的各项规章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规定是高度重合的。有很多人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事故的结果要求非常高,其实存在误解。我国《刑法》第二章中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规定里有一类叫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要求造成结果的,《刑法》对这个结果的容忍度是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责任。一个人死亡就可能构成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高度类似。在这里可能存在一个疑问,交警追究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罪时,是否需要定企业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企业是否需要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也明确有主次责任。答案是不用。根据对大量司法判定案件的研究,企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前提条件,并不是企业在事故中要承担主次要责任,而只依据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那就是说企业因为没有履行主体责任,所以导致了事故,就会构成犯罪,这一点与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关系。非法经营罪:对于被挂靠企业而言,允许挂靠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被挂靠企业收取挂靠费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25条第2项规定的变相买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对于上述行为,达到相关追诉标准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进行立案追诉。这个罪名的够罪标准并不高,单位数额是50万,个人数额5万以上就够了,但需要注意的是,名义上的承包,不能免除挂靠责任,承包和挂靠的最主要区别是所有权问题,承包权是公司,挂靠的所有权一定是个人。观点三: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的目的是打造道路交通安全命运共同体2017年6月,公安部交管局部署全国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要求全国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不再像以前只追究驾驶人的责任,而是向间接责任延伸,深度调查重点逐步倾向于企业单位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上文已阐述,交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交警必须开展深度调查,一方面是依法履职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是维护交通安全的要求,最终,它是打造交通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趋势。事故追究责任不仅是企业,还有交警群体本身。所以,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的目的不是要打击企业,而是为了打造命运共同体,深度调查和依法治理的关系也是如此,这是国家实现依法治理这一场深刻革命的必然要求。交警于法有据。从目前已开展的深度调查情况来看,对于企业来说,公安交管部门开展深度调查将成为常态;对于公安交管部门来说,未来还有两件事情要继续推进,一是用足法律手段,摒弃以前重直接原因、轻间接原因,重驾驶员、轻企业主体责任的惯性思维。二是要大胆依法履职,不要因为舆论的杂音而不敢履行法定职权;对于行业监管部门来说,主要警示的方面在于不能以行政处罚来代替行政追究。 交警在调查当中可能面临一些困难和阻碍,但是无论怎样,执法办案、处理交通事故都是交警的法定职责,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其目的是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这是法定职责和交通形势的必然要求,而最终要实现的愿景不是打击企业,而是打造属于全社会、全链条的交通安全命运共同体。演讲视频事故链接:2016年6月26日,湖南省郴州市宜凤高速公路宜章段发生一起客车碰撞燃烧起火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90余万元。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驾驶人刘大辉疲劳驾驶造成车辆失控,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多次碰撞,导致车辆油箱破损、柴油泄漏,右前轮向外侧倾倒,轮毂上的螺栓螺母与地面持续摩擦产生高温,引起泄漏柴油和车辆起火;车辆停止时其右前角紧挨路侧混凝土护栏,车门被阻挡无法有效展开,车内乘客不能及时疏散,且安全锤未按规定放置在车厢内,乘客无法击碎车窗逃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调查认定,事故的间接原因为:湖南衡阳骏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驾驶员休息制度和防疲劳驾驶制度,未按规定开展车辆动态监控和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湖南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单位违法违规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存在违法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等问题;衡阳市交通运输部门违规将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跨区集中发放,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流于形式;衡阳市公安交管部门对旅游包车等重点营运车辆的路面执法和日常管控存在薄弱环节;衡阳市旅游行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旅行社及服务网点非法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问题失察;衡阳市人民政府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按法律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文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黄金晶
交通事故办案手册(常见29个法律问题梳理与解答)
李硕整理
本推文旨在针对生活中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及交通肇事罪进行答疑解惑,同时对法律从业者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争议难点予以梳理并提供指引,形式上多采用问答和辨析的行文逻辑,以求简明扼要直击问题根本。因经验以及时间上的欠缺,本文尚存不全面与不准确的部分,只是抛砖引玉,供读者参考!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
如果事故轻微,且对责任承担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有车辆保险的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协商一致后即可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如对责任承担有异议或者无法协商一致,应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书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并协商赔偿,如不能协商一致,可由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若交通管理部门介入后仍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参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事故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哪几种划分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五、如何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赔偿比例?
确定赔偿比例时,要区别两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7.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六、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如何救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七、什么情况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下列情形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八、什么情况下有必要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
九、申请复核从哪些方面入手?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故认定的具体要求和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内容的规定,申请复核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记载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十、复核申请的时间?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十一、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果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十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复核几次?
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十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选择诉讼管辖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终选择哪个法院,可依据以下步骤:
1.确定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
2.比较具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
3.结合自己的诉讼成本,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法条参考】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十四、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十五、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1.医疗费是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2.计算方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3.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1.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2.计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A.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B.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第二十条(参见2022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如下阐述:无收入的受害人,是指受害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受害人正常生活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如受害人为无劳动能力人,则无权请求误工费的赔偿。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主要是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两类。对家庭主妇而言,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妇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对于无业人员而言,虽然其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由此可见,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受害人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
(三)护理费
1.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1.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计算方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
1.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
(七)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程度的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计算方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1)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
1.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计算方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十)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2.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1)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维持其正常生活的费用。
2.计算方式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按5年计算。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
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1.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2.计算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十六、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超过确定的赔偿期限后受害人再度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是否予以支持?
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十七、交通事故后理赔顺序是怎样的?
应当遵循先强制后商业的赔偿顺序,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已经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则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责险合同内容进行理赔,超出商业三责险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如果没有投保商业三责险,则剩余部分事故责任范围内由个人承担。
十八、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分别是多少?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
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根据保险费率和双方约定确定。
十九、交强险的免责范围?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十、机动车所有者将其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并收取套牌费,该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是否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个人体质状况扩大损害后果的,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4号)
二十二、孕妇因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受害者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十三、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但是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十五、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差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者都为过失犯罪,但是二者为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如果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发生在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机动车发生事故,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十六、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为故意犯罪,二者最大的区别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即行为人是针对特定对象还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实施犯罪行为。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则构成故意杀人,如果针对不特定对象,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为故意还是过失。例如,同样是酒驾,如果行为人仅仅酒后驾驶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就停止的,可能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为行为人虽然酒后驾车为故意,但对结果的发生为过失;但是如果酒后驾车,连续碰撞多辆车辆,导致部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最终被迫停下,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发生第一次碰撞时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但行为人并未停止,后续又发生多起碰撞,行为人主观上应该认定为故意。
二十七、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第四、第七条规定,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十八、什么是刑事谅解书?
交通肇事刑事谅解书,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二十九、刑事谅解书对量刑是否有影响?
刑事谅解书属于法律中的酌定情节,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注:案例君对原文已作修改,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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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车辆送修,租车代步的费用该不该赔?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快速处理?读这篇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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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事故频发的背后,责任究竟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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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找人顶包”破坏交通事故现场,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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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2022版)
声明:本文来源“法律意见书”,转载自“走近民法典”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潘园园
排版:熊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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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畅
玉溪交通安全巡回宣讲队走进红塔区大营街大密罗社区居委会,开始第四场宣讲。红塔区大营街大密罗社区居委会,距离中心集镇11公里,总人口2423人,其中,彝族人口2190人,占总人口的90.38%,是典型的彝族山区。2020年,被评为玉溪市“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示范点地。
开讲之前,宣讲队员先给在场的各位父老乡亲们讲了一个段子。
一辆11座的面包车载了14个人。后面一乘客警觉起来,便提醒司机:“师傅,你这是超员,被逮着要扣不少分呢!”司机回头淡定一笑:“扣分?驾照都不有!顿时,无数倒吸凉气的声音弥漫整个车厢中。
有乘客问:”没有驾照你也敢开啊?司机说:“没事,酒壮人大胆,中午喝了一斤二锅头,怕啥!”大伙紧张得头上直冒冷汗。然后又有一好心乘客规劝:“为啥不去考驾照呢?”司机:“两千多度的近视,右腿还是假肢,怎么考?”
乘客问道:“你不怕无证驾驶会判刑吗?”司机:“我有精神病,怕谁啊?”此时,全车顿时鸦雀无声!一位乘客胆战心惊的衷求司机:“师傅,帮帮忙,我家上有老下有小,让我下车!”司机:“下什么车!刹车早就坏了,抓稳,下坡了!”
“父老乡亲们,大家回想一下,刚才说的这个段子里有几个交通违法?” 针对农村地区存在的拆除面包车后座位、人货混装、超员,摩托车证小车证混用、准驾不符,无证驾驶,车辆脱检、酒驾醉驾等典型违法,队员们让村民们在小故事里找出经常发生在身边的交通违法行为,深入浅出,寓教于乐,令村民们受益匪浅。
同时,用近期发生在红塔区农村地区典型的交通事故做成警示展板,开展教育警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节日交通安全出行意识。
中午3:30,宣讲队接着走进外卖快递行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卖小哥”已成为城市最常接触的人群,风雨无阻将美食送到群众手中。但有些外卖骑手为了送餐快、抢单快,缩短送餐时间,逆行、闯红灯、抢道、车流中穿插骑行等,甚至在送餐骑行途中,也在看手机抢单,稍不留神,惨剧就会发生...
针对近期红塔区中心城区接连发生的因电动车、摩托车闯红灯、争抢强行发生的几起交通事故,开展《安全在心 平安送达》宣传教育,用监控视频里血淋淋的事实,加强快递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共创良好交通秩序。
谋生不易,但也请遵守规则。所以,我们想对外卖小哥说,请你慢点,我们并没有那么急。宣讲队员也再次提醒各外卖平台加强对“外卖小哥”的交通安全宣传,安全第一,生命为重!
来源:玉溪警方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交通事故为什么会立案,黄金晶:交通事故深度调查 目的不在于打击企业而是构建交通安全】,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